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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线索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4-09 11:05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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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东方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有序、舒心的旅游消费环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导游执业违法违规行为

1.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伪造、转借、冒用导游证;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带团过程中未佩戴导游证及相关电子身份标识,未携带合法有效行程单等资料。

2. 执业期间有损害国家形象、民族感情的言行,对游客实施言语侮辱、威胁、恐吓等不文明行为;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随意增减旅游项目、中止导游服务,恶意甩团、甩客,未按旅游合同约定和行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3. 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诱导等手段强迫游客消费,收受旅游购物场所、自费项目商家给予的回扣、佣金、人头费等不正当利益,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

(二)旅行社强制消费违法违规行为

1. 以免费旅游、购物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以康养、旅居等活动形式,招徕、组织、诱骗游客参团的 不合理低价游行为,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零负团费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2. 旅游产品宣传中作虚假、引人误解的表述,夸大服务内容、虚假承诺旅游体验,对住宿、餐饮、交通等行程关键信息不实宣传;在旅游合同中设置模糊条款、隐含强制消费暗示,通过 补充协议等形式诱导游客额外付费。

3. 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因游客购物、消费未达到预期而实施甩团、中止旅游服务等行为。

4. 未依法依规向导游支付合理劳动报酬,违规收取导游押金、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要求导游接待未支付费用、费用低于接待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要求导游承担团队接待相关不合理费用。

(三)旅游购物场所违法违规行为

1. 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开展经营,以强迫、欺诈、诱导等方式引导游客购物。

2. 未遵守商品销售法律法规和明码标价要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3. 与旅行社、导游相互勾结,通过给予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诱导游客消费。

(四)在线旅游平台违法违规行为

·

通过平台发布明显低于旅游成本的产品广告和信息,销售 不合理低价游产品;以 政府补贴”“尾单甩卖等虚假噱头进行价格欺诈,诱骗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牟利。

·

·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通过社交平台、直播平台、自媒体账号等线上渠道非法招徕、组织旅游活动;为无资质经营者提供交易撮合服务。

·

·

诱导、欺骗游客在平台外进行交易,如添加私人微信、要求向个人账户转账定金或团款等,规避平台监管,增加游客维权风险。

·

·

销售旅游产品时,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不合理搭售,通过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

(五)其他旅游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旅游行业其他涉及强制消费、欺客宰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线索受理方式

1.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2. 专项受理电话:(0898) 2553 0021受理邮箱:dfslwj@126.com

三、注意事项

1. 举报人提供线索时,应如实反映问题,详细说明涉事时间、地点、涉事主体名称、事件经过,并尽可能提供合同、照片、视频、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确保线索真实、具体、可核查。

2. 鼓励实名举报,受理部门将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专门登记,便于及时核查反馈线索处理情况。举报人对所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严禁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之名恶意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违者将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受理部门将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全程严格保密,坚决杜绝信息泄露、打击报复等行为,全力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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