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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东方市农业水价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来源: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3-13 17:16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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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为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4号令)《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水费征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琼水农水〔2023〕73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2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十六届市政府 113次常务会议同意,我委联合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调整东方市农业水价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农业用水价格类别

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具体分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三类用水价格。

(二)调整农业用水价格标准

1.具备用水计量设施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标准

粮食作物供水价格0.08元/立方米;经济作物供水价格0.16元/立方米,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是0.20元/立方米。

2.未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价格标准

粮食作物,县级和乡级水利工程灌区供水价格分别是每亩每年22元和18元;经济作物供水价格0.12元/立方米,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是0.15元/立方米。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3.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农业用水价格按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琼价价管〔2017〕729号)执行。

由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供用水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执行。

4.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类农作物用水定额按照《海南省用水定额》(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449—2021)规定执行。根据东方市实际和各类农作物用水状况划分为三级用水量,定额内水量(一级水量)水价执行新核定的终端水价;超过定额用水不足10%(含10%二级水量),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的1.2倍执行;超过定额用水10%以上(三级水量),超出部分按规定水价1.5倍收取。

三、新旧收费标准差异

原来的收费粮食作物按亩收费,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按立方米收费,标准为:(1)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市级和镇级水利工程灌区供水价格分别是每亩每年 20元和 16元。(2)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用水价格。自流供水价格:经济作物每立方米 0.11元;供水养殖每立方米 0.13元。

新的收费标准为:(1)具备用水计量设施的灌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水产养殖都是按立方米收费。粮食作物0.08元/立方米;经济作物0.16元/立方米;水产养殖0.20元/立方米。(2)未完善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价格,粮食作物按亩收费,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按立方米收费。粮食作物,县级和乡级水利工程灌区供水价格分别是每亩每年22元和18元;经济作物供水价格0.12元/立方米,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是0.15元/立方米。具体价格详见附件。

四、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截止时间2030年4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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