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各级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东方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东方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殡葬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大民生事业。为贯彻落实省市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强化公墓公益属性,深入推进我市殡葬改革,规范我市殡葬管理,节约土地资源,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目标任务
为了合理规划和建设公益性公墓,加强公益性公墓的规范管理,强化公墓公益属性,持续推进殡葬改革及移风易俗工作,大力倡导绿色惠民殡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三、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
五、主要内容
《东方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公益性公墓的定义、性质、管理原则及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等;第二章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明确了公墓规划选址、建设标准、审批程序及禁止建设行为;第三章公益性公墓的使用,明确了入园安葬条件;第四章公益性公墓管理,明确了管理主体、运营规范、收费管理、墓穴使用年限及免收费用群体等;第五章申请安葬流程,明确了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违规行为的查处及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及解释权归属。通过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使用、管理、安葬流程和法律责任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公益性公墓管理的规范化,严控公益性公墓预售、出售、转让、出租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等非法行为。
六、注意事项
(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均可安葬在公益性公墓:
1.具有本市户籍的死亡人员;
2.非本市户籍,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安葬在公益性公墓:
(1)享受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在本市驻军、警、消防等人员;
(3)配偶、子女或父母为本市户籍的人员;
(4)祖籍在我市、户籍在异地的死亡人员原则同意进入我市公益性公墓安葬;
(5)存在其他依法应当安葬的特殊情形的,由公墓管理单位先行审核,报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可在公益性公墓安葬。
(二)公益性公墓墓穴不得预售、出售、转让、出租。
(三)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牟利。严禁在墓区修建宗族墓和预留活人墓地。严禁建造大墓、豪华墓、高档墓以及附属物。严禁公墓内搞封建迷信丧葬活动。
(四)公墓内禁止燃烧高香、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花圈、纸钱等明火祭扫行为。
(五)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一次性收取公墓管理费年限不得超过20年。逾期3年不交公墓维护管理费的,作为无主坟墓处理。
七、关键词诠释
1.公益性公墓。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居民提供安葬骨灰(遗体)的非营利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居民提供安葬骨灰(遗体)的市级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为本辖区居民提供安葬骨灰(遗体)的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2.节地安葬。节地安葬,是指采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等深埋不留坟头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安葬方式。
八、惠民利民举措
我市公益性公墓对以下人员免费提供基本安葬服务,免收公益性公墓墓穴费和公墓维护管理费,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结合财力,从各级财政资金中统筹保障: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人员、防止返贫监测户成员;
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
4.遗体器官捐献者;
5.无人认领尸体。
另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市户籍的特困户、流散乞讨人员死亡、市内发现的无名尸,非本市户籍的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免收公益性公墓墓穴费和公墓维护管理费。
九、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日起施行。
十、有效期
本办法有效期至2030年8月1日。
东方市民政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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