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19 16:44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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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F-2019-080004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的通知


各乡、 镇人民政府, 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 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海南省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言语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的残疾人。持有东方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待遇。

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重要凭证。

申办残疾人证,免交残疾人证工本费,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 市本级社会福利 彩票公益金应当将归留的资金按照不低于 2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市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将归留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四条 各单位要结合残疾人的自身状况、 培训需求和当地优势产业,切实有效地开展针对性强、 见效快的实用技术培训,残疾人培训期间的费用由培训主办单位支付。鼓励私人企业聘用残疾人,减轻残疾人就业压力。

第五条 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对进入特殊学校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给予每人每年 2000元的生活补助,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补助水平。 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对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残疾人大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或通过自 学考试被大学院校录取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可申请一次性助学奖励金 5000 元。

第六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老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 并取得资格证的残疾人工作者等人员 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其数额不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的 20%执行。

第七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对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必须给予与健全人同等待遇。

对残疾职工应采取保护措施,妥善安排;企业关停、破产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置残疾职工再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辞退或者开除残疾职工。

第八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岗位,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15%的比例优先安排适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公益性岗位残疾人员 的工资、 福利、 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九条 市政府按每人每年300元的缴费标准为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三、四级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 50%。

第十条 残疾人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住院费经医保报销后合规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的,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按照医保报销后合规自付费用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标准为30000元。

第十一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残疾人;盲人和肢残人在符合有关政策迁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楼层和地段安排上给予照顾;对困难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政府解困房或廉租房。拆迁人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贫、特困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10%的比例发给。残疾人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统筹安排, 预留一定比例,优先用于残疾人家庭。残疾人贫困户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并减收50%的其他应交费用。

第十二条 工商、商务、市场物业和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在开办市场便民安置点摊位时,对残疾人申请摊位时应给予优先照顾。对残疾人开办的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工商部门要给予方便,优先办理。在按照国家给予的税费减免基础上,市、镇征收的注册登记,市场管理、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征收的办理经营所需各项收费,应适度照顾或减免征收。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残疾人生活保障救助机制,建立贫困残疾人长效救助机制。

凡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纳入最低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应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对一级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 补贴不低于120元;对一至四级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补贴标准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逐步实行集中托养服务、居家托养服务或者日 间生活照料服务,符合居家托养条件的一级残疾人资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00元,二级残疾人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积极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对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市残联将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纳入预算,要根据残疾人的自身情况和实际要求,给予残疾人免费适配相关辅助器具。

第十六条 对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符合条件的,应当确定为改造对象,优先安排改造, 危改补助资金按当年东方市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上限执行。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在国际、国内和省内等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给予奖励,获国际赛事冠军奖励50000元、亚军30000元、季军10000元;国内赛事冠军奖励5000元、亚军3000元、季军1000元,优先解决优秀残疾人文体人才的就学、就业、就医和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

第十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属于我市管理的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宫) 和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智力残疾人进入上述场所,允许1名 陪护人员 免费进入。

第十九条 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 设置残疾人优先、 凭证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 对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搭乘城市公共汽车给予一定的方便,并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依法处理的部门, 市及镇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服务机构应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免收有关费用。

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应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到有关单位(部门)查找证据, 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支持,并免收一切费用; 依法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免收或减收鉴定费用(减收幅度不低于应承担部分的 50%)。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维护。对违法占用以及损坏、废弃或者闲置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保证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 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学生入学的;

(二) 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人职工、学生的;

(三) 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或无故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四)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区道路和公共设施,不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东方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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