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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3008331-1/2025-00129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东方市板桥镇 发文日期: 2025年06月14日 16:30
名  称: 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板桥镇中沙村村庄规划(2020-2035)》ZS-03-01~06和ZS-04-01~04地块规划条件修改方案​的公示
文  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东方市板桥镇中沙村村庄规划(2020-2035)》ZS-03-01~06ZS-04-01~04地块

规划条件修改方案的公示


为更好地促进地块开发建设,实现地块合理规划、土地节约集约开发,对中沙村ZS-03-0106ZS-04-0104块规划条件进行修改。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和建议,现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用地规模及位置

本项目涉及 ZS-03-01ZS-03-02ZS-03-03ZS-03-04ZS-03-05ZS-03-06ZS-04-01ZS-04-02ZS-04-03ZS-04-04共十个地块,用地总面积为 5.23 公顷(约 78.45 亩),位于东方市板桥镇中沙村,尖峰岭西北山麓,离金月湾高铁站约8.5 公里,资源环境优越,具备较大的游客市场潜力。

二、调整修改缘由及项目建设意义

为了融入海南自贸港建设,响应海南省委、东方市委关于建设共享农庄的号召,结合中沙村资源优势,打造乡村振兴示范基地和产学研一体化发展融合基地,为海南国际自贸港建设和属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主力军作用,为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我市拟对《东方市板桥镇中沙村村庄规划(2020-2035)》中仙居山庄共享农庄项目10个地块规划指标启动规划修改程序,保障项目建设需求。

经组织论证,规划修改工作符合以下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十八条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审批前,规划草案应当在村内公示,经村民委员会审议后,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代表同意并形成决议。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当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决议。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三)村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修改建议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三)《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涉及修改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村庄规划依照原审批程序依法报批,并重新公布汇交

本次调整属于《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中涉及修改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类型。

目前该项目用地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征求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已通过。

本项目符合相关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拟对动ZS-03-0106ZS-04-0104地块进行规划指标修改。项目建成后将加快中沙村乡村旅游观光项目建设,服务周边产业,带动周边村民致富。

三、规划指标修改内容

地块划分:保持原地块划分不变。

用地范围修改:部分地块因现状用地权属冲突问题对规划范围进行优化,修改后用地规模较调整前减少256.44调整后ZS-03-03用地面积为1453.98㎡,ZS-03-05用地面积665.69,ZS-04-02用地面积为5085 ,ZS-04-03用地面积为18691.49

用地性质修改:

ZS-03-0102由商业用地改为零售商业和旅馆混合用地,ZS-03-04/06由商业用地改为零售商业用地,ZS-03-05由商业用地改为图书与展览用地,ZS-04-0103由商业用地改为旅馆用地,ZS-04-04由商业用地改为文化用地。

ZS-03-01地块:将商业用地调整为零售商业和旅馆混合用地,调整后采用净地指标体系,容积率≤2.5,建筑密度≤70%,建筑高度≤20米,绿地率≥15%,考虑到风貌管控,允许局部建筑高度突破到24米,建筑计容面积不超过总计容面积的10%

ZS-03-02地块:将商业用地调整为零售商业和旅馆混合用地,调整后采用净地指标体系,容积率≤2.5,建筑密度≤70%,建筑高度≤20米,绿地率≥15%,考虑到风貌管控,允许局部建筑高度突破到24米,建筑计容面积不超过总计容面积的10%

ZS-03-03地块:保留原商业用地,调整后采用净地指标体系,容积率≤1.0,建筑密度≤70%,建筑高度≤12米,绿地≥15%

ZS-03-04地块:将商业用地调整为零售商业用地,调整后采用净地指标体系,容积率≤1.0,建筑密度≤70%,建筑高≤12米,绿地率≥15%

ZS-03-05地块:将商业用地调整为图书与展览用地,调整后采用净地指标体系,容积率≤1.2,建筑密度≤85%,建筑高度≤20米,绿地率≥10%

ZS-03-06地块:将商业用地调整为零售商业用地,调整后采用净地指标体系,容积率≤1.0,建筑密度≤85%,建筑高≤12米,绿地率≥15%

ZS-04-01地块:将商业用地调整为旅馆用地,调整后采用净地指标体系,容积率≤2.5,建筑密度≤60%,建筑高度≤20米,绿地率≥15%。考虑到风貌管控,允许局部建筑高度突破24米,建筑计容面积不超过总计容面积的10%

ZS-04-02 地块:将商业用地调整为旅馆用地,调整后采用净地指标体系,容积率≤2.5,建筑密度≤60%,建筑高度≤20米,绿地率≥20%。考虑到风貌管控,允许局部建筑高度突破24米,建筑计容面积不超过总计容面积的10%

ZS-04-03 地块:将商业用地调整为旅馆用地,调整后采用净地指标体系,容积率≤2.5,建筑密度≤60%,建筑高度≤20米,绿地率≥20%。考虑到风貌管控,允许局部建筑高度突破24米,建筑计容面积不超过总计容面积的 10%

ZS-04-04 地块:将商业用地调整为文化用地,调整后采用净地指标体系,容积率≤1.2,建筑密度≤70%,建筑高度≤20米,绿地率≥15%

四、公示主要图纸

(一)本项目区位示意图;

(二)地块图则。

五、公示时间

30日(2025614日至2025713日)。

六、公示地点

东方市人民政府网。

七、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件请发送至:dfsbqzzf@163.com;

(二)书面意见请邮寄至: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三)意见或建议应在公示期限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八、咨询电话

联系人:陈太林,0898-13178916552



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      

20256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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