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方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市体育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方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体育设施的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服务群众的原则,注重设施的公益性、安全性和实用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体育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明确体育设施的建设目标、布局和规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体育设施。
第六条 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设施的安全、适用和美观。新建、改建、扩建的体育设施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下,应当充分考虑无障碍设计,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学校、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划配建相应的体育设施。居住区由住建部门、所在地区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学校由教育部门负责。公园由园林、旅文等部门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设施的建设用地性质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体育设施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开放时间应当满足群众健身需求。学校内部的体育设施,在保证正常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工作和安全管理的前提及满足广大师生健身需求的情况下,应当逐步向社会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的体育设施,在保证正常工作和安全管理的前提及满足职工干部健身需求的情况下,应当逐步向社会开放。
第十条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一条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使用规定,明确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使用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报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备案;超过三个月的,应当由东方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备。经同意后,应签订使用协议,明确使用期限、费用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收取适当的费用,用于体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收费标准和办法应当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性质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