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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18-16733 分  类:
发文机关: 东方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8年02月13日 10:00
名  称: 东方市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
文  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

 

为实施精准扶贫帮困,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及支持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关于印发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教〔2016〕2017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的通知》(琼教财〔2017〕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推进教育精准扶贫为原则,通过实施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和教材费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政策体系和对民族教育发展的倾斜扶持机制,支持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充分发挥教育在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中的作用,落实政府对贫困家庭的帮扶责任,促进教育公平。

二、主要内容

(一)免费、补助政策的对象及内容。

1.免费政策的对象及内容。琼财教〔2016〕2017号规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下简称“三类学生”,下同)学杂费。此外,对其中的少数民族学生再免除住宿费和教材费

2. 补助政策的对象及内容。琼教财〔2017〕5号规定: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东方户籍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三类学生”,下同)补助住宿费、教材费。已获得普通高中贫困残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项目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普通高中学生。

(二)实施主体。

1. 琼财教〔2016〕2017号规定的免费政策的实施主体是学生所在学校及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由学校隶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生所在学校具体负责。

(1)符合免费条件的,在东方市内就读且为东方户籍的,按已有政策在报名时予以免除学杂费,在东方市内就读且为非东方户籍的,通过补助予以免除学杂费,这两类人员的住宿费、教材费,由东方市执行琼教财〔2017〕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通过补助予以免除。

(2)符合免费条件的,在省内东方市外高中学校就读的,依据琼财教〔2016〕2017号文件由相应实施主体予以免除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

(3)符合免费条件的,在省外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依据当地政策由相应的实施主体组织免除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如当地没有出台免住宿费、教材费政策的,可向东方市教育局申请,符合条件的,由东方市执行琼教财〔2017〕5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2. 琼教财〔2017〕5号文件规定的补助住宿费、教材费工作的实施主体为学生户籍地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符合条件的,由东方市执行琼教财〔2017〕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免费及补助标准。

1. 在省内东方市外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东方户籍学生免除学杂费,其中的少数民族学生再免除住宿费和教材费,执行琼财教〔2016〕2017号规定标准,由所在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免费。标准为: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住宿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杂费及住宿费标准确定,免除教材费标准按照每生每年600元确定。对在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费标准相应免除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

2. 在东方市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东方户籍),免学杂费执行东方市现行标准。即:重点中学每生每年700元,普通中学每生每年500元。其中东方户籍的,按东方市现行政策予以免费;其中非东方户籍的,由东方市执行现行标准予以补助。

3. 在省外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东方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执行当地标准予以免除免学杂费。

4. 以下4类人员补助住宿费、教材费执行琼教财〔2017〕5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由东方市予以补助:

(1)在东方市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东方户籍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东方户籍少数民族“三类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非东方户籍的少数民族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住宿费、教材费,其中住宿费400元,教材费600元。

(2)在省内东方市外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东方户籍汉族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住宿费、教材费,其中住宿费400元,教材费600元。

(3)在省内东方市外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东方户籍少数民族学生,如果其未在校内住宿且未享受免住宿费政策的,凭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不在学校住宿且未享受免住宿费政策的证明(省属普通高中学校只需要学校证明,不需要省教育厅证明),向东方市教育局申请,符合条件的,由东方市按每生每年400元补助住宿费

(4)在省外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东方户籍学生,如当地没有出台免住宿费、教材费政策的,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住宿费、教材费,其中住宿费400元,教材费600元。

(四)财政补助方式。

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学校,下同)因免除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并对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免除住宿费、教材费而导致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免费学生人数及相应的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标准给予补助,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民办学校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免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补助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费保障方式由各级财政分别保障。中央分担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的80%,我市分担剩余的20%,其他补助资金由我市财政承担。由于我市已经在每年年初安排了免学杂费资金,免除了东方户籍公办高中学校建档立卡在校学生学杂费,中央下达的免学杂费资金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再划拨学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基础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按照《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教财厅〔2016〕4号)及琼财教〔2016〕2017号文件规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分别由户籍所在地扶贫办、残联和民政局具体负责认定,对于其中的少数民族,由户籍所在地民宗委出具意见。市残联须向市教育局提供每年已获得普通高中贫困残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项目补助资金的少数民族学生名单,以免重复享受。在东方市内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的非东方户籍的少数民族残疾学生,如申请住宿费、教材费补助,须向学校提供所在市县残疾出具的未获得普通高中贫困残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项目补助资金的证明,以免重复享受。市教育局要加强普通高中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完善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市民宗委相关数据对接工作。各普通高中要安排专人,在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免学杂费对象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市教育局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将符合条件学生人数报省教育厅。

(二)规范收费行为,落实经费责任。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因免学杂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立收费项目。市教育局、市物价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各项收费的管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普通高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加强学校财务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公布政策落实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相关学生及时了解受助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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