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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八所宝真农贸市场A2-04菜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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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2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方八所宝真农贸市场A2-04菜摊进行监督抽检,抽检食品为扁豆芽(抽样单编号:SC20460000642430006),购进日期:2020年9月22日,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 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自2020年10月16日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10月21日对该摊位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扁豆芽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20200687)送达当事人。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扁豆芽15斤,当天均销售完,销售单价均为每斤3元,共卖了45元,货值金额共计45元,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
该摊位及时启动召回程序,但由于该产品属于快消食品,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时,已无产品召回。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扁豆芽,未留存购销食品的票据或者记录台账等材料,其行为已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和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论处。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经营销售不合格批次的扁豆芽,并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当事人对该案调查予以了积极的配合及涉案货值较少,违法所得较少,其行为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从轻处罚的情形。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
2、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陆佰元(600元);
以上罚款共计捌佰元(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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