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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870/2021-00025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2月23日 16:39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八所宝真农贸市场A2-04菜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922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方八所宝真农贸市场A2-04菜摊进行监督抽检,抽检食品为扁豆芽(抽样单编号:SC20460000642430006),购进日期:2020922日,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 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01016日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01021日对该摊位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扁豆芽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20200687)送达当事人。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扁豆芽15斤,当天均销售完,销售单价均为每斤3元,共卖了45元,货值金额共计45元,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

摊位及时启动召回程序,但由于该产品属于快消食品,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时,已无产品召回。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扁豆芽,未留存购销食品的票据或者记录台账等材料,其行为已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和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论处。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经营销售不合格批次的扁豆芽,并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当事人对该案调查予以了积极的配合涉案货值较少,违法所得较少,其行为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从轻处罚的情形。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元);

2、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陆佰元(600元);

以上罚款共计捌佰元(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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