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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870/2022-00010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20日 15:19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城东珍爱副食品店经营不合格富味香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城东珍爱副食品店经营不合格富味香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1112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A2210331857135004C)报告显示,东方城东珍爱副食品店2021年930日购进的黑芝麻,经抽样检验,样品黑芝麻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1118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2021年9月30日东方城东珍爱副食品店以460元从东方城东少兰商行购进数量1包,重量为45斤的富味香黑芝麻,并以12元每斤进行售卖。2021年9月30日购进的该批次不合格富味香黑芝麻已于售卖完。涉案货值共计540元,违法所得为540元。符啟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富味香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据调查,当事人符啟珍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富味香黑芝麻均是从“东方城东少兰商行”进货的,且当事人符啟珍向我局提供了“东方城东少兰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符少兰身份证复印件、“东方城东少兰商行”向当事人符啟珍提供的供货单据,以上单据均有符少兰签名盖手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主动对不合格富味香黑芝麻进行召回,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销售;

当事人对该案调查予以了积极的配合,主动提供其主体合法经营资质、并提供了供货商的供货单据、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对其产品检验不合格一事进行不合格原因排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决定对东方城东珍爱副食品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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