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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需要公开的事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东方市人民政府网
东方市人民政府网(http://dongfang.hainan.gov.cn)是东方市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通过东方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乡镇政府主动公开件。
(一)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如下:
信息名称 索引号 发文日期 机构分类 组配分类 主题分类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东方市人民政府及部门信息内容
(2)信息分类
东方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机关简介、公示公告、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预算决算、收费项目、市政建设、政府采购、重点项目、重大民生建设、招考录用、应急管理、治安管理、公共服务、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社会公益、 社会救助、其他专项信息等22个一级类别和19个二级类别。
2.其他方式
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政府信息,或通过东方市图书馆、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查阅政府信息,或登录东方市人民政府网(http://dongfang.hainan.gov.cn)获取政府信息。
微博名称:东方市人民政府网;
微信公众号名称:东方市人民政府网;
东方市图书馆 地址: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西路29号东方市图书馆 联系电话:0898-25522146;
东方市档案馆 地址:东方市八所镇市政府大院档案馆综合楼 联系电话:0898-25522730;
东方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东方市东海路2巷1-1市政务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898-25536199;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规定精神,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信息,一般是现有的,不需要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
(一)受理机关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市政府和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东方市东府路13号市政府3号办公楼
办公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传真):0898-25514262
邮政编码:572600
互联网联系方式(电子邮箱):dfsxxb550@163.com
(二)申请方式
1.网络申请
申请人登录东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填写申请表——选择提交部门——提交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东方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本机关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本机关邮寄或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按照《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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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市生态环境保护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9-03-15
- · 东方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8-03-23
- · 东方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7-06-30
东方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序号(114号)销号的公示
东方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序号(114号)销号的公示
我市承担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序号(114号)已整改完成,并经省级部门审查通过,现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24日-2021年12月28日
联系电话:25528026 邮箱:dfszgb@163.com
公示期间如存在异议,均可通过联系电话或邮箱向我办反馈。
东方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