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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水务局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方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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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水务局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东方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东方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根据《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区)和建制镇及开发区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已建成或在建中的污水处理厂的服务区域、镇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并直接或间接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省、部队、外地驻东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根据《东方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东价字〔2016〕19号),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居民收费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为1.40元/立方米,目前我市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已进入商业运营期,污水收费标准参照八所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征收,即一般居民用户0.95元/吨,非居民用户1.40元/吨,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暂定执行三年。在过渡期三年到期前半年,结合近两年污水费的收益、运维服务费及污水设施工程建设等支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考虑地方财政、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再研究是否调整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按月计收。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构成部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各建制镇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其用水量按照计量装置显示的量值计算。
五、征收时间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东方市水务局 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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