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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19-00141 分  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06日 16:41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工作规划的通知
文  号: 东府办〔2019〕40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方市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工作规划》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工作规划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健康)城市、卫生(健康)村镇创建方案的通知》(琼府〔2018〕15号)和省爱卫会《关于全力做好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工作的通知》(琼爱卫〔2019〕4号)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全面推进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全面开展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是推进海南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和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全域卫生创建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市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工作整体较差,尚无国家卫生乡镇,省卫生乡镇创建也普遍存在基础设施不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和困难。如果不能全面加强并做好我市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工作,就无法如期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省所有市县达到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城市、卫生(健康)村镇标准”的目标。因此,要清醒地认识到做好这一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复杂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我市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工作。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为抓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全市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打造宜居宜游宜业的热带滨海花园城市。

三、工作目标

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实施,确保全市所有乡镇基本达到国家或省级卫生乡镇标准。

(一)到2019年底

1.启动天安乡、华侨经济区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工作;

2.在2018年天安乡、华侨经济区已创成省级卫生乡镇的基础上,四更镇、三家镇、东河镇、新龙镇、江边乡创建成省级卫生乡镇,确保全市创建为省级卫生乡镇达50%以上;

3.全市创建为省级卫生村的行政村达20%以上。

(二)到2020年底

1.全市要向省爱卫会申报2-3个国家卫生乡镇,天安乡、华侨经济区等乡镇要全力做好国家卫生乡镇创建工作,启动江边乡等乡镇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工作;

2.大田镇创建成省级卫生乡镇,确保全市创建为省级卫生乡镇达70%以上;

3.全市创建为省级卫生村的行政村达40%以上。

(三)到2021年底

1.天安乡、江边乡、华侨经济区继续做好国家卫生乡镇创建成果巩固提升,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乡镇标准要求;

2.感城镇、板桥镇创建成省级卫生乡镇,确保全市创建为省级卫生乡镇达90%以上;

3.全市创建为省级卫生村的行政村达55%以上。

(四)到2022年底

1.全市创建为国家卫生乡镇达20%以上;

2.全市所有乡镇创建为省级卫生乡镇;

3.全市创建为省级卫生村的行政村达70%以上。

(五)到2023年底

全市创建为省级卫生村的行政村达80%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创建国家卫生乡镇主要任务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乡镇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委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卫生创建工作纳入乡镇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3)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4)乡镇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5)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2.健康教育

(6)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7)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

(8)卫生院、卫生室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9)乡镇(村)、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区居民传播健康知识。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10)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11)各类公共场所和各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12)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并监督落实。

3.环境卫生

(13)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乡镇下水道管网覆盖率≥60%。

(14)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建成区无旱厕。

(15)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有专门队伍,主要街道保洁不低于8小时。乡镇建成区内垃圾容器化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16)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

(17)卫生责任制落实,镇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活禽售卖、宰杀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管理良好。

(1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19)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20)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路灯亮灯率≥95%。

(21)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4.环境保护

(22)建立了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了环境规划并经市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23)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24)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处理,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0%以上。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和易发生水体富营养化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

(25)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5.病媒生物防制

(26)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7)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28)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29)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

6.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

(30)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3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32)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要求;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和冷藏设备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乡镇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33)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4)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乡镇建成区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当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35)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乡镇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6)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37)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传染病防治

(38)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39)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健全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

(40)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95%;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幼托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41)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医疗服务秩序良好。

8.社区卫生

(4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或省级有关要求,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43)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44)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45)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9.乡镇辖村卫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高于所在省(区、市)平均水平。

(47)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48)30%以上村庄建成省级卫生村。

(49)自来水普及率≥90%,其中学校自来水普及率≥95%,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其中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80%。

(50)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村容整洁,村内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

(51)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52)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

(二)创建省级卫生乡镇主要任务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和《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积极落实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2)辖区内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乡镇爱卫会办公室独立设置,编制、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适应工作需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3)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规范管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建成区所辖行政村全部达到省级卫生村标准;乡镇所辖行政村为省级卫生村的占比符合省定要求。

(4)有群众投诉与建议的机制和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2.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5)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社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业、家庭等健康促进场所创建比例达到省级要求。

(6)健康教育机构独立或相对独立,网络健全,人员和经费落实。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社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业等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有健康教育专栏。

(7)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60%以上的社区和行政村建有体育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25%。每千人口至少有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8)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认真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3.市容和环境卫生

(9)建成区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清洁平整,无破损、无黄土裸露,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违法建筑、无乱设摊点、无卫生死角,无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现象。河道、湖泊、坑塘等水面及岸坡清洁,户外广告、店牌设置规范,各类电缆、通信等缆线架设规范、美观。

(10)建成区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符合规范要求,路灯亮灯率≥95%,下水道密闭通畅。公园、广场、旅游景点等休闲活动场所的基本设施和环卫配套完善并符合设置要求,规范管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2%,无明显黄土裸露现象,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平方米。

(11)建成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主要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环卫设施设备完好率≥95%,做到定期清洗、消毒。机场、港口、车站、主次干道两侧、公园、旅游景点等重点场所公共厕所要达到二类标准。建成区无旱厕。

(12)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主要街道保洁时间≥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10小时。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机制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清运率100%。垃圾桶、果皮箱、垃圾屋等垃圾容器清洁,基本无臭味、无苍蝇孳生。

(13)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行业规范要求。积极推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14)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封闭作业,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运输无遗洒、滴漏;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15)集贸市场功能分区明确,环卫设施齐全,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管理规范,卫生良好。活禽宰杀和销售区相对独立设置,按规范落实定期清洗、消毒和休市制度。水产区域设置有上下水的宰杀台。临时便民市场布局合理,定时定点定品种规范设置,环卫设施配套和管理规范,货品不得摆放地上,无露天烹饪现象,不影响周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

(16)社区和单位及城乡结合部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卫生良好,路面硬化平整,无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现象。环卫设施、公共厕所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生活垃圾无暴露、无落地,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无违规饲养禽畜。

4.环境保护

(17)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和空气污染指数符合省定要求。建成区全面实施禁鸣喇叭的交通管理规定,设有相应的交通标志。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严格执行《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辖区内无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现象。

(19)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辖区内无劣V类水体。

(20)贯彻落实《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及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落实医源性污水的监测制度,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5.重点场所卫生

(21)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

(22)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小网吧等经营资质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保洁及通风、照明等硬件设施和管理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3)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开展学校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室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学校自来水普及率100%。

(24)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教育,开展健康企业、健康单位建设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6.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25)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亮证经营。室内外环境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落实清洗消毒、保洁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严格依法规范管理食品摊贩。餐饮业、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7)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和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

(28)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供水单位的规范管理,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

(29)依法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检测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确保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监测指标达标。制定饮用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有应急设备和开展应急演练。

7.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30)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31)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登记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检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健全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性疾病科。

(32)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安全注射率100%;制定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完成对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建卡建证率≥95%。

(33)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34)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75%。

(35)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场所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基础设施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85%。

(36)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37)各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95%。

8.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38)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海南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考核鉴定办法(试行)》,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预防控制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有关预防控制活动。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统一预防控制行动。

(39)基本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按照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控制原则采取分类处理措施,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

(40)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加强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防鼠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9.乡镇辖村卫生

(41)村委会有专人负责卫生工作,卫生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定期开展环境整治、卫生检查评比等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宣传和教育。

(42)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医疗用房、设备、人员等配置和运行管理符合规范要求。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43)集中式供水普及率≥90%,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省定要求。公厕符合无害化要求。

(44)村容整洁,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生活垃圾密闭收运,日产日清。有环境卫生管理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

五、重点工程

(一)加快推进镇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是创建国家(省)卫生乡镇的前提,也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根本。一是要加快推进镇区园林绿化建设,推进绿地保护和拓展,增加绿化面积,推动绿化、美化工程向居民区和小街小巷延伸,提高绿化覆盖率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确保达到国家(省)卫生乡镇标准要求;二是要着力抓好市政设施达标建设。

重点抓好市区主次干道、人行道、各类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做到路面平整、无坑凹、无破损、无积水,市民活动场所、健身场所、公交车站点等各项设施完好无损;三是进一步完善交通设施建设,更新破损标志,及时施画模糊标线及停车泊位。

(二)加快推进垃圾转运及处理项目建设。落实《海南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要求,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加快8座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加快推进江边、天安和公爱等转运站建设进度,争取提前完成,投入运营,进一步完善我市“户清扫、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体系;选取2至3处建筑垃圾填埋场建设备选点,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三)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从实际出发,坚持因镇因村施策原则,按照城乡统筹处理、村镇集中处理、农户分散处理等污水处理模式,在2018年开工建设5个镇墟污水处理项目(东河镇污水处理工程、江边乡污水处理工程、天安乡污水处理工程、公爱农场污水处理工程、广坝农场污水处理工程)的基础上,2019年—2020 年按照计划开工建设 5 个镇墟污水处理项目(三家镇污水处理工程、新龙镇污水处理工程、零公里污水处理工程、大田镇污水处理工程、板桥镇污水处理工程),逐步完善乡镇及部分农场、林场场部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并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

(四)加快推进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三年攻坚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26号)的有关要求和部署,逐步分批对抱板农贸市场、红泉农场农贸市场、华侨农场农贸市场、三家镇农贸市场等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全面提升农贸市场基础设施、购物环境、交易条件和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的消费购物环境,切实解决农贸市场基础设施老化和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

六、职责分工

根据各级卫生村镇标准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属地为主、部门联动的原则,明确各乡镇、华侨经济区、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华侨经济区作为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主体,负责组织申报并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要按照标准要求和时间安排,制定工作规划、方案,认真研究做好工作经费预算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并结合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工程建设、脱贫攻坚、健康海南建设等重要工作加以统筹推进;对照创建标准,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如期推进创建进程;整理汇总好相关资料及指标数据等创建台账,做好上级明查暗访的迎检准备。

(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各乡镇、华侨经济区开展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市级材料审查、暗访调研和技术评估,并做好申报创建村镇的资料汇总和推荐上报。并协助各创建村镇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爱国卫生组织管理、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厕等项目指标的创建工作,开展相关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协助相关村镇完善创建资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派员参加创建卫生村镇日常指导和执法检查,全力支持村镇创建工作。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各创建村镇做好摊点乱摆、广告乱贴、违法乱建等“八乱”问题的治理工作,开展相关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协助相关村镇完善创建资料,派员参加创建卫生村镇日常指导和执法检查,全力支持村镇创建工作。

(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各创建村镇做好环境保护、农村污水处理等项目指标的创建工作,开展相关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协助相关村镇完善创建资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派员参加创建卫生村镇日常指导和执法检查,全力支持村镇创建工作。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各创建村镇做好食品安全、市场经营食品的摊位要亮证照经营、烟草广告监管等项目指标的创建工作,开展相关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协助相关村镇完善创建资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派员参加创建卫生村镇日常指导和执法检查,全力支持村镇创建工作。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各创建村镇做好垃圾清扫保洁和收运处理、建筑工地管理、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等工作,开展相关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协助相关村镇完善创建资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派员参加创建卫生村镇日常指导和执法检查,全力支持村镇创建工作。

(七)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各创建村镇做好学校卫生等项目指标的创建工作,开展相关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协助相关村镇完善创建资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派员参加创建卫生村镇日常指导和执法检查,全力支持村镇创建工作。

(八)市商务局负责协助各创建村镇做好农贸市场管理及升级改造、废品收购站(点)管理等项目指标的创建工作,开展相关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协助相关村镇完善创建资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派员参加创建卫生村镇日常指导和执法检查,全力支持村镇创建工作。

(九)市水务局负责协助各创建乡镇做好乡镇污水处理、内河湖治理等项目指标的创建工作,开展相关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协助相关村镇完善创建资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派员参加创建卫生村镇日常指导和执法检查,全力支持村镇创建工作。

(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将爱国卫生工作和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工作列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工程建设、脱贫攻坚、健康海南建设等重要工作加以统筹推进。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将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各乡镇、华侨经济区、各责任部门(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一把手工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带头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坚强的领导合力。要紧盯目标任务,进行一步细化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二)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将爱国卫生工作和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工作纳入单位、乡镇绩效考核体系。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责任部门(单位)和各创建乡镇(单位)签订年度责任书,各乡镇与各创建村庄签订年度责任书,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明确任务、要求和责任。每年年底市政府依据责任书对各责任部门(单位)和各创建乡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任务落实不力单位、乡镇进行严厉问责。

(三)科学制定规划(计划)。市政府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乡镇、华侨经济区、各责任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本部门和当地实际,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按照序时进度真抓实干、扎实推进,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尤其是承担具体指标任务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在病媒生物防制、卫生创建等工作上争取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保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四)建立宣传发动体系。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各乡镇、华侨经济区、各责任部门(单位),特别是宣传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微信等多种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世界抗癌日、世界无烟日、世界卫生日等健康主题日和爱国卫生月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卫生创建知识重要意义,大力开展卫生创建进学校、进单位、进机关等活动,广泛开展卫生家庭、学校、医院、单位评比活动,营造浓厚氛围,提高群众知晓率和支持率,支持创建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工作。

(五)建立财政保障体系。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持,市财政要将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结合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工程建设、脱贫攻坚、健康海南建设等重要工作加以统筹安排。各乡镇、华侨经济区、各责任部门(单位)也要根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经费预算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同时,还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多渠道资金投入,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六)建立监督考评体系。市政府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乡镇、华侨经济区、各责任部门(单位)开展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要给予表扬;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等现象要定期进行通报至问责;要开展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国家(省)卫生乡镇创建的有效模式,通过培育和推广典型经验,强化示范引领,扩大国家(省)卫生乡镇覆盖面,提升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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