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专栏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微信
X
索 引 号: -00825398-5/2019-00145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16日 16:31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
文  号: 东府〔2019〕49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东方市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琼环评〔2018〕19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 年)>的通知》(东府〔2018〕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池塘(场)、水库关停清退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退对象:清退对象为我市处于禁养区、生态红线区范围内和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交办整改确需退出的水产养殖场、工厂化养殖场。

二、本通告发布后,属清退范围内的所有户主或养殖者,于2019年10月20日前主动到所在镇政府办理协议签订、补偿资金发放等相关退养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协议要求自行拆除所有养殖设施;正在从事养殖生产的,要配合当地镇政府自行做好养殖生物的起捕或转移工作,不能影响退出期限。逾期不按要求自行完成拆除的,市政府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不再给予发放补偿资金。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禁养区内继续投放养殖苗种和增设水产养殖设施,违者将依法查处并无偿拆除。

四、在清退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主动配合关停清退工作。若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水产养殖池塘(场),市政府将依法强制予以退出,不给予任何补偿:

(一)占用基本农田、林地(Ⅰ、Ⅱ级)的水产养殖池塘(场);

(二)2016年9月1日后建造的生态红线区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池塘(场);

(三)2017年5月27日后建造的位于禁养区300米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池塘(场);

(四)2018年8月17日后建造的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池塘(场);

(五)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与当地村委会(生产队)签订的合同协议的水产养殖池塘(场);

(六)2019年10月20日前在清退范围内没有停止养殖生产,且不主动与镇政府签订退出协议及未积极配合开展拆除、平整等清退工作的水产养殖池塘(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

附件:
网站导航>

网站地图|网站支持IPV6

主办单位: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东方市东府路市委3号办公楼  联系电话:0898-25514262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25527512  举报邮箱:wxb25501336@163.com  电子信箱:dongfang@hainan.gov.cn

琼公网安备 46900702000015号  政府网站识别码:4690070003  琼ICP备05000041号

电脑版|手机版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东方市东府路市委3号办公楼

联系电话:25514262 举报电话:25501336

举报邮箱:wxb25501336@163.con

电子信箱:dongfang@hainan.gov.cn

琼公网安备 46900702000015号

政府网站识别码:4690070003

琼ICP备0500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