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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东建图〔2013〕38号宗地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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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
东建图〔2013〕38号宗地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东建图〔2013〕38号宗地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东方市东建图〔2013〕38号宗地。
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拟征收八所镇剪半园村委会及新北社区居委会位于观光路至三环北路段的集体土地,其中剪半园村委会涉及水田、旱地、果园、有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建制镇、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机场用地、其他草地等土地共7.8492公顷(合117.738亩);新北社区居委会涉及果园、有林地等土地共1.1880公顷(合17.82亩)。其四至范围为:东至新北社区林地,西至滨海北路,南至剪半园村林地,北至剪半园村林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此次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21号)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57号)执行及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实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障等办法。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现场等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九、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工作人员的调查结果为准。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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