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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进一步加强商务办公类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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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方市进一步加强商务办公类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目标,引导城市功能和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央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商务办公类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务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许可开发、建设、销售、使用,严禁擅自改变为居住用途或其他用途。
二、规划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务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在审批新建的商务办公楼项目规划报建时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指导管控:
(一)商务办公类建设项目应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组成,各类用房应满足《办公建筑设计标准》要求;
(二)设有独立卫生间的商务办公用房单元套数总和不大于本栋单元套数总和的45%;商务办公用房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7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套数比例不得小于套数总和的50%;
(三)商务办公楼项目标准层办公用房分隔的,层高不应大于4.2米;商务办公楼项目标准层办公用房不分隔的,层高不应大于4.6米;
(四)公共卫生间、茶水间、阳台(含露台)、风井等应集中设置;
(五)办公用房单元不得按采用住宅套式布局与功能设计,建筑物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不得设置外挑阳台,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等布局。
三、商务办公类建筑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内容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商务办公类建筑改变为住宅类建筑,如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自行承担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其广告宣传中不得暗示具有居住功能,在销售时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详细情况,并将此情况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住建部门加强监管工作,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将商务办公类建设项目改变为住宅功能用途或进行销售。
六、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类用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务办公类建筑,一律按此通知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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