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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0-00194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16日 11:39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零公里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用地土地收回方案的公告
文  号: 东府函〔2020〕286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

零公里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用地土地收回方案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政府决定收回位于225国道北侧、三月三广场西侧的东方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的4.82亩国有土地,作为东方市零公里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用地。为做好该宗地的土地收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方案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东方市零公里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225国道北侧、三月三广场西侧,东至东方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国有土地,南至东方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国有土地,西至东方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国有土地,北至东方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国有土地。拐点坐标(海南平面坐标系)为:

A(X:115410.916,Y:34149.819);B(X:115374.759,Y:34185.787);

C(X:115330.328,Y:34141.122);D(X:115366.485,Y:34105.154)。

三、被收回土地单位和面积:该宗地被征地单位为东方市林业科学研究所,面积共计4.82亩。

四、该宗地的土地无偿收回、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5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坟墓补偿标准为土坟3000元/座,砖坟7000元/座。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宗地上抢种农作物、树木,抢建建筑物和埋坟等,违者将予以清除,不作任何补偿。

六、该宗地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于2020年10月15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相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确认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扰阻挠该宗地的收回工作,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被收回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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