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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1-00011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16:24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  号: 东府函〔2020〕458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和噪声防治工作,降低全年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东方市建成区(八所城区)及各乡镇镇墟范围。

二、管控时间

时间范围:2021年全年。

重点时段: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期间。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东方市建成区(八所城区)区域范围内为禁燃区。禁燃区范围指东至高速路、西至海边、南至工业园区五路、北至北黎河(见附图绿色区域)。以及各乡镇镇墟范围(镇政府所在地)。禁燃区域内禁止燃放所有类型的烟花爆竹。四、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以下称禁燃场所),任何时候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居民区、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二)动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

(四)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餐饮、宾馆服务场所;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景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公益性公墓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八)各乡镇镇政府所在地及周边150米范围内;

(九)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另外,禁燃区内的机关单位、企业单位、社区、学校、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燃区域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

六、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在禁燃区域违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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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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