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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3-00038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26日 10:33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  号: 东府办〔2023〕11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方市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修订)》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修订)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工作,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政府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乡镇党委和政府(含市华侨经济区工委和管委会,下同)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生态环境问题约谈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精准有效;坚持综合研判,服务工作大局;坚持信息公开,强化警示教育。

第四条 其他 市政府约谈不取代立案处罚、区域限批、责任追究、刑事处理等相关措施。

第五条 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六条 约谈情形 市生态环境局核查或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进行报市政府进行约谈:

(一)对中央环保督察、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的;

(二)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省级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碳排放强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的;

(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推进不力,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等问题突出的;

(四)辖区内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或发生重大恶意环境违法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生态环境突发事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干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关督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生态环境保护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对象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情况,约谈对象一般为乡镇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直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 约谈启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

(一)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实施约谈的;

(二)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约谈建议并报市政府同意的;

(三)相关单位提出约谈建议,商市生态环境局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同意的;约谈建议应当包括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约谈依据,以及被约谈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支撑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 现场核查 为确保约谈工作客观、精准、有效,针对拟约谈事项具体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视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进一步核实情况和问题,分析原因和责任。

第十条 约谈方案 根据市政府审核同意的约谈建议,以及现场核查情况等,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拟订约谈方案和约谈稿,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约谈方案应当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对象、程序、参加人员、公开要求等。约谈稿应当包括约谈的依据背景、约谈事项涉及的具体问题情况和约谈整改意见建议等。

第十一条 约谈通稿 约谈事项对外公开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提前准备约谈通稿,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约谈通知 约谈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应当适时印发约谈通知,告知约谈对象并抄送约谈对象所在单位。约谈通知应当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市政府主持约谈,说明约谈事由,通报主要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二)相关单位等补充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三)被约谈方说明情况,明确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四)签署约谈纪要。

第十四条 约谈形式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为保障约谈效果,可以采取集中约谈和个别约谈方式。需要同时约谈多个主体的,应当实施集中约谈。

第十五条 约谈领导 需要约谈市政府负责同志的,一般由市委书记、市长组织约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约谈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委托约谈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的约谈,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明确的约谈准备、审批等相关要求,并及时向市政府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约谈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当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邀请媒体记者参加约谈会议。

第十八条 立卷归档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做好约谈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整改方案 约谈时应当明确约谈整改方案的编制要求,提醒被约谈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整改方案编制并组织抓好落实。整改方案应当抄送市政府。约谈整改方案敷衍应对、不严不实的,应当督促被约谈方限期修改完善或组织重新编制。

第二十条 方案公开 公开实施约谈的,被约谈方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约谈整改方案,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整改督办 市政府应当对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调度分析,视情组织现场抽查。对约谈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专项督察等措施并抄送市纪委监委。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2日印发的《东方市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东府办〔2021〕11号)已于2022年11月10日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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