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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划用地土地征收(收回)的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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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划用地土地征收(收回)的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拟启动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划用地的土地征收(收回)工作,现将预征收(收回)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225国道南侧,东至市岛西林场国有土地、八所镇小岭村委会集体土地,南至国有河流,西至市岛西林场国有土地、八所镇小岭村委会集体土地,北至八所镇小岭村委会集体土地。该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按法定程序启动土地预征收(收回)工作,四至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预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市岛西林场、八所镇小岭村委会。
预征收(收回)土地面积:1421.60亩。预征收(收回)土地权属、地类、房屋、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以现场调查为准。
二、预征收(收回)后的土地用途:坡鹿栖息用地。
三、土地征收(收回)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该项目实施单位为八所镇人民政府。项目实施单位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地类、房屋、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确认,预征收(收回)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期限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收回)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土地权属、地类、房屋、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丈量、清点确认工作。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公告期限:15个工作日。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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