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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5-00129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17日 16:34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预征2025-3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文  号: 东府函〔2025〕161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

东预征2025-3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做好东预征2025-3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制定了该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收回)范围

东预征 2025-3 号宗地位于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东方市感城段)两侧,用地总面积:710.19 亩,拟征收(收回)集体土地(国有土地):710.19 亩,涉及感城镇扶室社区居委会、感北社区居委会、入学村委会、海南省东方盐场有限公司。征收(收回)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收回)感城镇扶室社区居委会、感北社区居委会、入学村委会、海南省东方盐场有限公司710.19亩集体土地(国有土地)。

三、征收(收回)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收回)作为东预征2025-3号宗地。拟安排土地用途:港口码头用地、排水用地、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防护绿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科研用地。

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感城镇片区为69489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 33090 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6399 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规〔2023〕4号)执行。

(三)坟墓搬迁费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号)执行,按 2800 元/座(土坟、砖坟、豪华坟墓等;合葬坟墓不以坟墓内埋葬人头数计算,均以一座坟墓确认补偿)给予补偿。

五、安置对象

被征收(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

六、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感城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单位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收回)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5年4月16日至 2025年5月15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感城镇政府。如无异议,土地所有权单位、使用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对拟征收(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感城镇政府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感城镇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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