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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预征2025-30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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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东预征2025-30号宗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做好东预征2025-30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制定了该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预征2025-30号宗地位于感恩北路北侧、北黎河南侧,用地总面积:144.23亩,拟征收集体土地:144.23亩,涉及八所镇新北社区居委会、北黎村委会。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八所镇新北社区居委会、北黎村委会 144.23亩集体土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八所镇片区为8257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59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46670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规〔2023〕4号)执行。
(三)坟墓搬迁费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号)执行,按 2800元/座(土坟、砖坟、豪华坟墓等;合葬坟墓不以坟墓内埋葬人头数计算,均以一座坟墓确认补偿)给予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
八所镇新北社区居委会、北黎村委会。
六、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八所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单位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5年9月23日至2025年10月 22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土地所有权单位或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所有权人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八所镇政府。如无异议,土地所有权单位、使用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应出具确认意见。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八所镇政府。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八所镇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八所镇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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