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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26-00036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年03月17日 17:04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预征2026-1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文  号: 东府函〔2026〕98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东预征2026-1号宗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东方市板桥镇白穴村委会第8村民小组的G98高速公路国道东侧,权属为东方市板桥镇白穴村委会第8村民小组。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板桥镇白穴村委会第8村民小组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5.14亩。其中,农用地 5.14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 号)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板桥镇69489 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309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6399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规〔2023〕4 号)执行

(三)坟墓补偿标准

按《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20〕20 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 号)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11号)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板桥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东方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3月16日至2026年4月14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板桥镇人民政府。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本公告结束前向板桥镇政府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东预征2026-1号宗地宗地图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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