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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五)

来源:东方市广播电视台 发布日期:2019-04-19 17:15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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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你继续解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知识,今天着重从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地区、行业、领域追责方式,线索核查“三长负责制”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地区、行业、领域追责方式。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二、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三、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四、线索核查实行“三长负责制”。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线索核查工作。对每条线索必须明确作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具有涉恶犯罪嫌疑”“具有其他犯罪嫌疑”或“无犯罪嫌疑”的结论,形成核查报告,由核查地方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分管刑侦工作领导、刑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五、线索核查落实“双查制”。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下达工作指令部署核查的线索,经核查作出“无犯罪嫌疑”结论后,上级公安机关又发现同样的线索时,上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双查”: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线索核查工作进行调查;上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原线索重新组织核查。对因失职渎职或者不作为导致原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结论错误的,要依纪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六、“三个不能”的纪律要求。一是不能为片面追求打击成效,层层下达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标;二是不能把过去的案件作为此次专项战果进行统计;三是不能把打掉的其他犯罪团伙,统计到扫黑除恶战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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