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地震局权力清单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0-19 责任编辑: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三十八、东方市地震局权力清单

(共5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奖励0项,行政裁决0项,其他权力2项)

序号

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700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DZ-XK-0001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许可

对重大工程和易于发生次生灾害工程及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审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地震局 

2

行政处罚

DZ-CF-0001

对单位、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处罚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八条。

地震局

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有关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第八十七条,《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九条。

不按照抗震设防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条。

3

行政检查

DZ-JC-0001

建设工程未达到抗抗震设防要求的,责令改正

建设工程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仍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可以视情向社会公布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一条。

地震局

4

其他权力

DZ-QT-0001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定

 

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地震局

5

其他权力

DZ-QT-0002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及竣工验收备案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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