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东方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共129项,其中具体工作职责事项94项,职责边界表12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1项,公共服务事项12项)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序号 |
具体工作职责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制度和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并组织实施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工作,参与编制本市主体功能区划。 |
1 |
起草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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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立项前评估和实施后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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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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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订各类环境保护政策和制度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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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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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担环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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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监督实施地方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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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评估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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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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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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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审核市级各类计划、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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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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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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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制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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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
15 |
研究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政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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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编制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组织对规划实施效果实行中、末期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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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制订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分解下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项目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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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省减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专家评审、入库、选定等工作;对减排专项资金下达后的项目建设、验收及运行等开展督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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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组织年度环境统计培训,开展环境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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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及动态更新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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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负责市级环评审批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发放情况公示、日常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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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推进总量控制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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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管理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政府专项资金的计划制定和使用监督工作。 |
23 |
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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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组织开展相关规划环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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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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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实施环保区域限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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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监管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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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环评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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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提出年度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下达补助资金。参与市级以上财政环保资金使用监督,配合开展绩效考核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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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 |
30 |
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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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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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监督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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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监督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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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组织开展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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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管理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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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组织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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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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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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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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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负责市级环评审批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发放情况公示、日常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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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组织开展排污收费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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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监督排污单位开展限期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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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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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生态省建设工作。组织落实生态省建设有关政策,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
44 |
组织、协调、监督生态市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协助开展生态省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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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协调编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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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组织编制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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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监督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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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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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组建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并负责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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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生态乡镇(街道)创建以及生态示范区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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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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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环境监察与环境保护行政工作。 |
52 |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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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办理市本级环境涉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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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指导、规范全市环境涉访调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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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制定市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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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牵头协调、调查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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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拟订环保行政执法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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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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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牵头协调、指导开展环境应急演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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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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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参与处置环境群体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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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开展环境监察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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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指导全市环境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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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监管核设施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
64 |
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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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拟订修编我市核电厂场外应急预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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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承担核事故场外应急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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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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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协助省监管核设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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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牵头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督查各核应急专业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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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指导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和辐射环境质量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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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指导开展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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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负责信息发布。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做好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
72 |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及信息化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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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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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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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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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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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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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指导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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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79 |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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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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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负责环保企业资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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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参与环保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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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参与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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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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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开展环境科技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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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
86 |
组织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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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拟订全市环境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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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拟订全市环境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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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组织生态市建设和重大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开展环境新闻报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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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组织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相关纪念日的重大主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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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承担全市绿色系列宣传、创建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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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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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
93 |
承办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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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监督管理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第十条; |
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
水务局 |
负责水资源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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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域和海洋生态保护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海洋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第五条 |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海洋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管理全市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洋生态、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 |
海洋与渔业局 |
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洋生态、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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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编制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实施市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第十三条; 2、《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公布)第十二条 |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市农业局按照减排指标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重点监督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减排指标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制定生产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技术推广工作。 |
农业局 |
负责按照减排指标和市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组织建设生产标准体系,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技术推广工作。 |
||||
4 |
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并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第八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条 |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并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城镇环卫工作、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
住建局 |
负责指导城镇环卫工作、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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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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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然保护区管理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森林、湿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第八条; 2、《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森林、湿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市林业局组织实施森林、湿地、陆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
林业局 |
组织实施森林、湿地、陆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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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局 |
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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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饮用水水源区管理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1、《海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 2、国务院460号令、省水务厅“三定”规定 |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通报;市水务局负责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状况监督与监测。 |
水务局 |
负责取水水量论证、取水口的选址,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城乡自来水,地下水开采、供应,水质监管。 |
||||
卫生局 |
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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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森林、湿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
《海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的8大领域16个优先行动,共策划了29个优先项目,每个项目基本都需要各个成员单位配合完成。 |
农业局 |
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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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负责组织实施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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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局 |
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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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与评估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导全县按照标准和规范完成监测和填报考核数据,组织对考核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评价。 |
1.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2号); 3.环保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 |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编制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并对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送环保厅。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生态转移支付相关细则和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下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推进生态功能区试点建设,完善生态功能区相关配套制度与政策。 |
财政局 |
负责下达和检查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落实考核结果的应用,根据考核结果增减转移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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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
牵头组织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健全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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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法》(2001年5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公布施行)第五、八、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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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过程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市农业局负责编制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并具体指导畜禽养殖户开展废弃物综合利用,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
农业局 |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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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
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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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土壤污染防治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牵头组织制定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 |
如对于土壤中的重金属,环保部门负责开展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的监测,农业部门负责严格控制养殖饲料中重金属的添加量,工信部门负责监督工业企业原料中重金属的使用,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场中垃圾渗滤液中重金属的监督管理和控制,负责垃圾处理场服务期满后的妥善封场和污染防控。 |
农业局 |
负责监督落实农业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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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 |
负责监督落实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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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负责监督落实城镇集中治污设施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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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第五条 |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市海洋局负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功能区划与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围填海管理与监督,划定限制养殖区等。 |
海洋与渔业局 |
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并调查处理污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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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 |
生态环境保护局 |
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制定完善总量减排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重大事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牵头开展减排年度考核及数据核算,履行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
海南省政府《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琼府办〔2011〕232号)及历年印发的我市年度减排计划 |
氮氧化物是国家“十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在氮氧化物减排工作过程中,主要措施包括:一是由环保部门负责拟订计划、明确分工、提出减排项目建设要求;对已建成脱硝项目,开展日常运营督查、在线监控和执法监察;依法处理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氮氧化物行为。二是由工信部门负责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脱硝技术改造或设施工程建设,并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三是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的淘汰、报废注销及路查工作。四是由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车用油品升级及推广使用工作。五是在减排考核期间,各相关部门需按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供减排数据和佐证材料。 |
水务局 |
组织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指导市县开展污水收集管网维护工作;指导污水处理费征收并完善相关政策。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减排年度核算所需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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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研究制订并推行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鼓励政策,提高养殖规模化率;按减排模式要求,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减排年度核算所需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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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局 |
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优化水产养殖产业结构,推广生态养殖高新技术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减排年度核算所需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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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 |
组织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及“十五小”等企业取缔工作,推动重点工业行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工程建设,推进余热利用和粉煤灰、脱硫石膏回收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参与组织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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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
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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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实施老旧机动车、黄标车报废、提前淘汰制度,严禁报废车上路行驶。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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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组织实施省内机动车用油品升级及推广使用工作;指导实施报废车回收拆解工作。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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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
严控新建重污染项目,配合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制订、完善并推动实施脱硫脱硝电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等政策;参与组织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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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建立、完善并推行黄标车淘汰补贴、减排资金“以奖代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减排激励经济政策。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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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委托运营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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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 |
参与工业企业脱硝用氨来源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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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
参与工业企业脱硝用氨来源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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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
执行燃煤电厂排放超标时段脱硫脱硝电价核减工作。研究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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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
统计并及时提供与减排有关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数据。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限值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2、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所使用的相关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3、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中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总结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检测车间现场检查、视频实时监控、抽查暗访、台帐、资料核查等措施,发现检测机构违反技术规范要求、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现场检查等措施,发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等违法行为的以及对信访、举报现场调查取证属实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在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监察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回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三、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1月15日后对所有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书面核查;
2、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定期检查,每年检查2次;同时实施不定期抽查,抽查比率为15%。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辐射项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按照重点单位2次/年,其他单位1次/年的频率开展辐射环境监督检查。
2、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3、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季度、年度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2、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获证企业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提交年度评估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4、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报省环保厅建议不予发证,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配合省环保厅开展证前抽查或自行开展证前抽查,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建议省环保厅不予发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
2、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
未按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产工作的;
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
企业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
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
3、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变更、注销等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五、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市、县转移许可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市、县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省、市、县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3、环保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负责日常监管,进行不定期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
稽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2、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对违反危险废物跨省、市、县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3、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构提出处分建议。
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及日常督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相关主管部门、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
2、重点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3、减排考核、监测、统计体系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4、现役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
5、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减排方案、计划和政策的推进和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核查核算。根据市政府减排工作规划、减排工作方案和年度减排计划组织开展对全市各乡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核查核算工作。主要采取听取乡镇政府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汇报,现场核查排污单位减排项目落实情况、减排设施的运行效果、查看台帐档案资料、集中核算减排数据等方式进行。
2、日常督查。根据年度减排计划的工作部署和减排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减排项目落实、重点企业减排设施运行情况采取专项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其采取预警、总量调度,责令其开展污染治理,采取限制生产、停产、停业和关闭等措施,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现场督查督办。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核查核算。
(1)根据年度减排工作计划组织减排核查工作组对减排项目落实、减排设施运行情况和减排台账资料等进行现场核查;
(2)听取乡镇政府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汇报;
(3)对重点减排项目、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4)查看各类减排台帐资料档案;
(5)开展减排核算;
(6)向全市通报核查核算结果。
2、日常督查。
(1)选择日常督查对象;
(2)实地查看减排项目;
(3)向受检乡镇、企业反馈检查情况;
(4)根据督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5)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敦促乡镇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向乡镇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2、对违法违规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警告、罚款、限产、停产、没收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有关情况移交环境执法部门处理。
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监测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自动监控(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监管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每季度开展一次;
2、监督性监测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3、督查企业按照实时报、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开展自行监测。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保厅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自动监控(测)设备且通过环保部门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方法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3、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保厅上报上个月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
4、监控值守。建立值守制度,对系统监控报警及时做出响应,按责任分工通知排污单位、运营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5、现场检查。对辖区内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检查。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例行检查表或重点检查表报至省环保部门。
6、异常情况管理。国控企业生产停产、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检修、调试的,必须在2日内书面向辖区内的环保部门报告。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乡镇环保部门须责令国控企业或运维单位限期整改,并报送人工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乡镇环保部门必须在3日内上传书面报告、人工监测数据至省环保部门。
7、企业定期报告。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保厅上报上个季度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情况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八、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执行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环保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真正取消;对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下放和执行到位;对调整转移到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调整到位。有无对已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2、承接单位对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衔接是否到位,对审批事项目录和审批流程是否进行更新完善、及时公开,是否依法开展行政审批行为及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巡查、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布。对已取消未纳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不得审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纳入备案管理。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
2、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对各项审批事项实行行政审批联网、实时监控和备案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及备案结果数据库。形成编制审核、信息录入、传输报送和实时监控的动态监督体系。
3、建立事后评估和绩效考核制度。将承接和办理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运行及监管情况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体系,按阶段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运行和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各承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应按时报告承接行政事项办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听取汇报。听取实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单位情况汇报;
2、查阅资料。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听取意见。在审批办设立群众意见箱,畅通民主渠道,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4、效能评估。按阶段对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运行和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取消和调整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纳入审批目录,不得再予以审批,凡发现违规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责令整改,依法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将下放的行政审批情况纳入备案管理。定期不定期抽查备案执行情况,凡发现未按要求及时报备案,甚至在报备案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对承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补充完善本单位行政许可管理目录,制定审批流程,建立配套管理和服务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的能力和质量效能。对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九、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
2、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3、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4、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进行前期资料收集和准备,制定工作计划;
2、进行现场检查,听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汇报,了解自然保护区管理状况及存在问题;
3、现场查看或复印相关资料,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与保护情况,及环保制度执行情况;
4、开展调查走访;
5、涉及有违法现象的进行调查取证;
6、编写检查情况总结。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酌情予以通报;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向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4、对于整改不合格且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本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对该自然保护区予以降级的建议,经评审通过并报相应基本审批机构(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给予降级处理。
十、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一)负责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范围
1、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2、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3、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4、属于本环保部门职权范围且属本局管辖;
5、在法定处罚追究时效内,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发现的或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二年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查看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雨污分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
另外,根据检查目的,实施有针对性的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5、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海南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6、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监察报告;
7、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制股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三结合”,实施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无违法行为的,做好监察记录,做好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的证据材料;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十一、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于东方市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及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企业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饮用水源水质监测;
2、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保护区内的各类标识、标牌及警示标志等设施完善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定期巡查、监测、饮用水源执法专项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等方式开展饮用水源的监管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表;
6、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检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全面掌握涉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2、通过查阅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台帐资料、在线监控、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3、对专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涉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整治到位。
4、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投诉咨询服务 |
网上信访投诉、网上留言、投诉电话等渠道,受理社会公众投诉,接受服务监督 |
环境监测监督股、行政办公室 |
25583872、25585933 |
2 |
环境保护知识普及 |
绿色购物、食品污染、科学饮食、生活环保等,工业污染防治知识,电磁、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知识等 |
行政办公室 |
25585933 |
3 |
公布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名录 |
单位名称、处置类别、经营范围、联系电话、有效期等信息 |
污染控制与防治股 |
25585865 |
4 |
公布电子废物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企业名录 |
单位名称、经营类别、经营范围、联系电话、有效期等信息 |
污染控制与防治股 |
25585865 |
5 |
公布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 |
单位名称、类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检测方法(内容)、委托时限、委托单位等发布 |
污染控制与防治股 |
25585865 |
6 |
企业废气自测结果发布 |
包括站点名称、行政区域、数据类型(日均值、时均值)、查询时间、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监测时间等信息 |
市环境监测站 |
25585835 |
7 |
企业废水自测结果发布 |
包括站点名称、行政区域、数据类型(日均值、时均值)、查询时间、污染物监测时间等信息 |
市环境监测站 |
25585835 |
8 |
污染源监测公报 |
工业废水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气重点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情况 |
市环境监测站 |
25585815 |
9 |
环境空气质量发布 |
根据监测情况,每日发布空气自动站PM2.5、PM10等六项指标实时浓度、AQI数据等空气质量信息 |
市环境监测站 |
25585815 |
10 |
环境状况公报 |
根据监测分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状况(包括水环境、城市环境、自然生态环境、气候环境、有关专题)的报告 |
市环境监测站 |
25585815 |
11 |
“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 |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及环保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
行政办公室 |
25585933 |
12 |
“12、4”法制宣传 |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知识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
环境监测监督股、行政办公室 |
25585985 |
68
附件: |
|
网站地图|网站支持IPV6
主办单位: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东方市东府路市委3号办公楼 联系电话:0898-2551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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