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清单
(共48项,其中具体工作职责事项33项,职责边界8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4项,公共服务事项3项)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序号 |
具体工作职责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度,依法拟定本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
1 |
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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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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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定立法城市管理建议,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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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法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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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理市民投诉和承办重要投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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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方面普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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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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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法行使城乡规划执法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日常监督。 |
8 |
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责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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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使临时占用城市公共设施与道路及临时建筑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并负责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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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使对市区内乱葬占地行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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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行使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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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使爱国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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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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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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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生活噪音、建筑施工噪音、饮食服务业排污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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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人行道违章停放车辆影响通行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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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负责占道经营、户外经营、乱设摊点等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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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权,并负责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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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与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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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使海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乱倒垃圾、乱排污、破坏生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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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使占用公共用地设立停车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并负责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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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法行使文化市场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监督检查。· |
21 |
组织查处违禁出版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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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组织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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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组织查处违法接收和传送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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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组织查处销售盗版光碟、刊物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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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组织查处无证经营及接受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的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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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组织查处娱乐、动漫及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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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承担“扫黄打非”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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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法行使工商、商务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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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履行国家赋予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流通市场的各项监管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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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生牛、生羊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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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酒类流通市场、成品油市场、再生资源、洗染业、典当行、拍卖行、二手车交易市场、散装水泥行业、食品流通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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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场所或者无照经营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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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使食品药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固定场所或者无许可的饮食摊点排挡、游医、贩药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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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外经外贸、特许经营等商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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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娱乐场所的监管 |
市公安局 |
对娱乐场所治安及消防安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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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扫黄打非”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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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贸市场周边 |
市商务局 |
按照门前三包管理要求,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杜绝场外经营,市场所属店铺的越门、占道经营 |
《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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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车辆停放 |
市交警大队 |
负责车辆乱停乱放的处罚工作,加强对违法停车等侵占人行道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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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划管理 |
市住建局 |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未取得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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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猪、生牛、生羊屠宰 |
市畜牧兽医局 |
负责生猪、生牛、生羊屠宰市场的行政处罚,并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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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三轮车营运 |
市交通局 |
负责三轮车非法营运的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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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乱葬占地 |
市民政局 |
负责市区乱葬的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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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海滩管理 |
市海洋局 |
负责乱倒垃圾、乱排污、破坏海滩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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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事项监管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提升户外广告的品味,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东方市城市规划区内、重要交通沿线、风景旅游区、主要交通出入口等,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广告的行为或相关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东方市户外广告实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检查下列事项:
①是否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
②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③是否存在经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广告发布的行为;
④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的行为;
⑤是否存在到期户外广告设施、宣传栏等未按时拆除的行为;
⑥是否存在户外广告破损未及时修复的行为;
⑦是否存在在市区悬挂经营性横幅、直幅、条幅、过街横幅广告的行为;
⑧是否执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需进行检验合格的;
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①日常监督管理:由户外广告设置设施执法中队对户外广告设施及临时性广告进行日常巡查;
②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检查和整治。
4.监督检查程序
①组织检查工作时,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②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广告设施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③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督查整改并按行政执法程序要求作出行政处罚。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①发现被检查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②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设置规范;
③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要求业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并通知相关部门的验收。
④发现超过批准期限的户外广告要求及时拆除或补办续批手续;
⑤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予以罚款、拆除等进行依法处罚。
(二)城市规划建设、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用地许等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规划区建设、市城区因工作、生产、生活、经营等需要(建筑围栏施工、门店装修围挡作业、促销活动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①监督检查内容
a.占用城市道路行为是否按要求办理了相关许可。
b.当事人是否按许可决定要求(期限、面积等)占用城市道路。
c.占道期限到期,是否按要求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d.违法建设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①许可办理人将情况通报给各辖区中队,中队执法人员对占道行为现场指导监督。
②督查室对督查人员跟踪督查。
③日常巡查和复查
4.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于在日常的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办理相关许可、擅自占道的行为:
①责令立即停止占道行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②对于办理了相关许可但未按许可要求的,责令立即改正,督促整改,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③对于占道期限届满,未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立案查处。
④未办理相关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相关法律规定立案查处。
(三)文化市场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①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单位和互联网服务业场所;
②从事电子游戏经营活动及歌舞厅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
③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
④从事出版物经营的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①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和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存在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②对娱乐场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③对印刷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④对出版物市场是否存在违法性进行监管。
3、监督检查方式
①日常巡查;
②重点复查(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
③专项整治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①对被检查对象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和复查;
②对兜售盗版光碟、刊物、淫秽影视、非法出版物进行查扣,并上缴省文化稽查总队集中统一销毁;
③发现违法行为,除使用简易程序可当场作出处罚外,都应以一般程序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四)对辖区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局属各执法中队及其执法队员。
2.监督检查内容
①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③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④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日常案件审批、日常督查考核、案卷评查、年度考核;
②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③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4.监督检查措施
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①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②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③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④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⑤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⑥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5.监督检查处理
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②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③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④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⑤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⑥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⑦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⑧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⑨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⑩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⑪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⑫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⑬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⑮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⑯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⑰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⑱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a.责令书面检查 ;
b.通报批评;
c.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d.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e.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f.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保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执法随意化,真正体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含经法定授权或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公正、公开、过罚相当;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四)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五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阶次、酌定因素和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参照。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以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
第六条 制定、变更或者废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补充、修订或完善后的文本应及时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恶劣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故意违法的,或者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举报投诉、行政复议等形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主要证据材料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 |
组织执法人员针对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文化市场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进行培训 |
法规室 |
25500598 |
2 |
法制宣传 |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法律宣传日活动 |
法规室 |
25500598 |
3 |
受理投诉举报 |
受理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文化市场等有关本单位业务内容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
督查室 |
25501968 |
26
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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