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6月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条例》有关要求,我队研究草拟了《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该办法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为10天(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18日),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反馈至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石鹏程,联系电话:13876435757。地址: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46号交警大队办公楼3楼行政办公室。
特此公告。
附件: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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