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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东方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05-09 10:37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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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各级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东方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东方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试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殡葬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大民生事业,为贯彻落实省市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管理,深入推进我市殡葬改革,规范我市殡葬管理,节约土地资源,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我局严格相关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了合理规划和建设公益性公墓,加强公益性公墓的规范管理,持续推进殡葬改革及移风易俗工作,大力倡导绿色惠民殡葬、保护生态环境。 

三、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五、主要内容 

《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从6个方面制定了23条管理措施,明确公益性公墓的定义、性质、管理原则及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等,通过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使用、管理、安葬流程和法律责任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公益性公墓管理的规范化,严控公益性公墓预售、出售、转让、出租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等非法行为。

六、注意事项

(一)非本市户籍,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安葬在公益性公墓。

1.享受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在本市驻军、警、消防等人员;

3.配偶、父母或子女为本市户籍的人员。

(二)公益性公墓墓穴不得预售、出售、转让、出租。

(三)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牟利。严禁在公益性公墓墓区修建宗族墓和预留活人墓地。严禁在公益性公墓建造大墓、豪华墓、高档墓以及附属物。严禁在公益性公墓扩建公墓及公墓内搞封建迷信丧葬活动。

(四)公墓内禁止燃烧高香、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花圈、纸钱等明火祭扫行为。

七、关键词诠释

1.公益性公墓。我市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市居民提供遗体安葬和骨灰安放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公益性公墓分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

2.节地安葬。节地安葬,是指采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等深埋不留坟头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安葬方式。

八、惠民利民举措

我市公益性公墓以下群体免收公益性公墓墓穴费和公墓维护管理费。

1.本市户籍的特困户、流浪乞讨人员死亡、市内发现的无名尸;

2.非本市户籍的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

九、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6月8日起施行。

十、有效期

本办法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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