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方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 镇人民政府, 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4日           

(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成品粮的储备管理(以下简称市级成品粮),确保市级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国粮粮〔2020〕191号)、《海南省省级成品粮管理暂行办法》(琼粮粮〔2020〕57号)、《东方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粮的承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成品粮,是指东方市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紧缺,并纳入我市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内的成品粮。市级成品粮的主要品种为大米。

第四条 市级成品粮的权属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市政府启动动用决定时,市级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动用指令,制定保障措施,组织应急供应。

第五条 市级成品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市级成品粮管理落实到位。

(一)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市支行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提出市级成品粮规模总量、品种和总体布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成品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三)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成品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费用测算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

(四)农发行市支行按照省、市政府和农发行省分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成品粮所需贷款,负责对发放的市级成品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市级成品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成品粮的管理,对市级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成品粮业务管理制度,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承储企业要切实做到储备管理与企业经营彻底分开,落实责任强化约束,规范运行防范风险,管住管好市级成品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成品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破坏市级成品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成品粮。

各相关部门对占用、破坏市级成品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成品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成品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十条 市级成品粮具体承储计划、品种、年度轮换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市支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承储计划、品种、年度轮换计划、轮换方式,具体组织实施。

需调整成品粮品种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市支行确定。

第十一条 承储市级成品粮的企业不允许租仓储存,除须具备国家粮油仓储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储存市级成品粮的库区具有自有产权、符合国家成品粮仓库建设标准,粮仓条件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二)有效成品粮仓容达到0.1万吨(含)以上;

(三)具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及检验能力;

(四)具备相应的财会、统计及仓储技术人员;具有规范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并与省级储备粮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对接;粮仓内部及库区配备合理数量的可视监控电子设备等并确保正常使用;

(五)承储企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例、速动比例等财务指标保持适宜水平,经营管理和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参与储备市级成品粮的,由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市支行共同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建立市级成品粮承储企业退出机制。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市支行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市级成品粮严重亏库,且不能自行补库的。

(三)经营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农发行贷款的。

(四)承储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粮油储存事故的。

(五)承储企业在承储市级成品粮期间,将自有储粮设施(含土地、仓库等)进行变卖或抵押的。

(六)承储企业将市级成品粮轮换业务与其它业务混合经营的。

(七)未经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市支行批准,擅自将市级成品粮委托第三方代为储备或轮换的,或擅自变更市级成品粮储存地点、串换市级成品粮品种的。

(八)承储企业擅自将市级成品粮进行销售、变卖和对外担保、抵押、清偿债务的,或利用市级成品粮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成品粮业务无关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市级成品粮承储资格取消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市支行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市级成品粮进行清算,如果有建仓财政补贴的,同时追回建仓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市级成品粮实行入库、储存、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成品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质量检验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承储企业、供货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出库时必须对所出库的成品粮进行食用卫生指标的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提供给中标企业。

第十六条 市级成品粮一般采用小包装(50公斤及以下)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用于储存市级成品粮的仓房应符合成品粮储粮功能要求,并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特别是控温储粮等保鲜储粮技术,保证储备成品粮的储存安全;并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防火防盗、防汛防台防高温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对储备成品粮的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

储存市级成品粮的仓房统一悬挂专属标识仓牌,每货位(粮堆)须配备货位卡标明粮权、品种、数量、质量、货位(堆位)、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成品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保证市级成品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现市级成品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品粮质量、卫生标准,制定储备成品粮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和卫生指标检测,确保市级成品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用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成品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成品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成品粮霉变。

第三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成品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成品粮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东方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价差、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市级成品粮产生的价差由市财政兜底。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成品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乡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成品粮的。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成品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成品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成品粮并下达命令。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对市级成品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成品粮动用命令。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级成品粮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市级成品粮品质符合国标规定,经营管理市级成品粮的承储企业根据市级成品粮的品质检验认定结果,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以新粮替换库存旧粮。

第二十七条 市级成品粮轮换实行静态轮换、计划管理,因市场价差造成轮换产生的盈亏全部由市财政兜底。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成品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市级成品粮下一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12月,根据承储企业上报情况,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市支行下达下年度轮换计划。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按照市政府规定的价格、方式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的网上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轮换全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市级成品粮的质量等级为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粳米或籼米,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顶替储备成品粮。并按照“包装完整、堆放整齐、数量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

采购国产大米作为市级成品粮储备的,需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采购进口大米作为市级成品粮储备的,必须同时符合出口国和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十一条 市级成品粮轮换实行验收制度。

轮出的市级成品粮,承储企业在每货位完成轮出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轮出的成品粮数量以及合同、发票、出库单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核验收。

轮入的市级成品粮,在粮食入库并形成固定货位后3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书面向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交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入库的市级成品粮数量进行审核验收,并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承储企业、供货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的成品粮进行质量检验,对符合要求的成品粮作为承储企业获得轮换补贴及支付货款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先销后购的架空轮换,原则上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架空期从架空之日的下月起按月计算。在规定的架空轮换数量和架空期内,照常拨付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如果由承储企业自主轮换超过规定架空期的,从超过架空期之月起不再拨付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直至补回库存为止。

第三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轮换轮出、轮入的底价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市支行等相关部门根据粮食市场时价,通过评估、询价及粮油交易平台的方式,采集相关信息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五章 财务和统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级成品粮的初始入库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或者通过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初始入库成本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及农发行市支行共同核定。农发行市支行按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市级成品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成品粮的入库成本。

市级成品粮必须设立专账核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农发行市支行应当对架空轮出的市级成品粮货款进行监督,承储企业要及时将架空轮出的市级成品粮货款足额回笼农发行账户,用于归还相应贷款。

第三十六条 市级成品粮贷款利息补贴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农发行市支行、承储企业申请及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测算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请,市财政局予以资金安排。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农发行市支行依据贷款成本、利率变动等情况据实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七条 市级成品粮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纳入部门预算申请,市财政负责安排。管理费用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成品粮的管理费用补贴按季拨付,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资金拨付申请分别将保管费用补贴和轮换费用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至市发改委开立在农发行的账户,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承储企业保管市级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安全情况,按月计算、按季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三十八条 建立市级成品粮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标准适时调整机制。当现行保管费用补贴标准已无法适应市场需求时,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参照相关因素,进行测算并合理确定调整幅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级成品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市支行核定损失金额,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据实拨付。

市级成品粮在储存期间的正常储存损耗,按国家有关核定标准纳入财政预算补贴,包干使用。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成品粮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轮换台账及其报表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市级成品粮和资金占用情况,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市支行报送有关报表。

市级成品粮库存纳入地方储备粮统计,由承储企业按统计制度规定统计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农发行市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成品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成品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市政府相关部门每年应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市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成品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加强对有关市级成品粮的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审计机关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五条 农发行市支行应当按照信贷政策和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实施对市级成品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发行市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我市储备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4日起实施(具体日期为印发之日起30日后),有效期3年。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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