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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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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
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广辟犯罪线索来源,及时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提升我市综合治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犯罪线索是指人民群众主动检举、揭发我市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等相关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或协助公安机关将案犯抓获的,且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的,均应得到奖励。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但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掌握的本单位(团体)被侵害的违法犯罪线索。
(四)举报人本人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
(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条 公安机关要对举报人身份、举报事项等信息严格保密。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相关信息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对泄露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责任单位领导依纪追究连带责任。
第五条 对编造不实事件进行谎报、恶意举报的举报人,依法从严追责。
第六条 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保护,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举报专项奖励经费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及时做到一案一奖。
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范围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活动等犯罪线索;
(二)杀人、放火、绑架、抢劫、强奸、投毒、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线索;
(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等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犯罪线索;
(四)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犯罪线索;
(五)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妨害公务、破坏生态环境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活动线索;
(六)涉赌、涉毒、涉黄等犯罪活动线索;
(七)涉枪、涉爆、涉管制刀具等犯罪活动线索;
(八)涉黑、涉恶等团伙性质犯罪活动线索;
(九)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组织传销、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线索;
(十)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活动线索;
(十一)公安机关通缉的逃犯线索;
(十二)破坏旅游市场治安秩序线索;
(十三)妨碍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线索;
(十四)走私或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犯罪活动线索;
(十五)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线索;
(十六)上述违法行为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线索;
(十七)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第九条 对举报属实的犯罪线索,将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数额视情调整。
(一)举报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等帮助和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的;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等的;非法制造、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 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传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的;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的行为。 视情况给予举报人人民币(下同)1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发挥较大作用的,视情况给予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奖励;
2.发挥重大作用的,视情况给予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3.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视情况给予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奖励。
(二)提供线索破获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毒、爆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提供线索协助破案的,给予3000元奖励;
2.提供线索破获致1人重伤或死亡案件的,给予5000元奖励;
3.提供线索破获致2人重伤或死亡案件的,给予10000元奖励;
4.提供线索破获致2人以上重伤或死亡案件的,视情况给予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三)提供线索破获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等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提供达到立案标准案件线索协助破案的,给予1000元奖励;
2.提供线索破获致2人轻伤或1人重伤案件的,给予2000元奖励;
3.提供线索破获致3人轻伤或2人重伤或拐卖妇女、儿童1人案件的,给予5000元奖励;
4.提供线索破获致3人重伤或1人死亡或拐卖妇女、儿童2人案件的,给予10000元奖励;
5.提供线索破获致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或拐卖妇女、儿童2人以上案件的,视情况给予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四)提供线索破获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侵犯财产违法犯罪案件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提供达到立案标准案件线索协助破案的,给予500元奖励;
2.提供线索破获案件数在4起以上10起以下,或涉案价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案件的,给予3000元奖励;
3.提供线索破获案件数在10起以上30起以下,或涉案价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案件的,给予5000元奖励;
4.提供线索破获案件数在30起以上50起以下,或涉案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的,给予10000元奖励;
5.提供线索破获案件数在50起以上,或涉案价值在10万元以上案件的,视情况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五)提供线索破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招摇撞骗、非法集会、破坏生态环境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提供达到立案标准案件线索协助破案的,给予2000元奖励;
2.提供线索破获涉案对象4人以上10人以下,或规模一般,且涉案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案件的,给予3000元奖励;
3.提供线索破获涉案对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社会影响恶劣,且涉案价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案件的,给予5000元奖励;
4.提供线索破获涉案对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涉及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且涉案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的,给予10000元奖励;
5.提供线索破获涉案对象30人以上,或涉及政府、医院、军事等要害部门,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且涉案价值在10万元以上案件的,视情况给予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六)提供线索破获赌博、开设赌场等涉赌类犯罪案件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提供达到立案标准案件线索协助破案的,给予1000元奖励;
2.提供线索查处赌博犯罪案件,抓获涉案人员4人以上10人以下或查获赌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案件的,给予 3000元奖励;
3.提供线索破获赌博、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抓获涉案人员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查获赌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的,给予5000元奖励;
4.提供线索破获赌博、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抓获涉案人员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查获赌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案件的,给予10000元奖励;
5.提供线索破获赌博、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抓获涉案人员30人以上或查获赌资20万元以上案件的,视情况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七)提供线索破获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组织淫秽表演等涉黄类犯罪案件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提供达到立案标准案件线索协助破案的,给予1000元奖励;
2.提供线索破获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抓获涉案人员4人以上10人以下案件的,给予3000元奖励;
3.提供线索破获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抓获涉案人员10人以上20人以下案件的,给予5000元奖励;
4.提供线索破获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抓获涉案人员20人以上30人以下案件的,给予10000元奖励;
5.提供线索破获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抓获涉案人员30人以上案件的,视情况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八)提供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或举报聚众吸食毒品案件线索的,视情况给予1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根据举报线索,一案查获吸毒人员5人以下的,给予2000元奖励;
2.根据举报线索,一案查获吸毒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给予5000元奖励;
3.根据举报线索,一案查获吸毒人员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给予8000元奖励;
4.根据举报线索,一案查获吸毒人员20人以上的,给予10000元奖励;
5.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场所的,给予 10000元奖励;
6.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折合海洛因(下同)5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人民币(下同)1000元以下的奖励;
7.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5克以上1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8.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9.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50克以上100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奖励;
10.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1000克以上1000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视情况给予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奖励;
11.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10000克以上,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视情况给予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奖励;
12.根据举报线索摧毁毒品加工窝点并现场缴获毒品,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50000元以下奖励;
13.根据举报线索摧毁毒品制造工厂并现场缴获毒品,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视情况给予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奖励;
14.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枪支的,缴获制式枪支1支奖励10000元;缴获仿制枪支1支奖励5000元。缴获其它危爆物品的,可视情况进行奖励;
15.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被确立为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的,可以奖励100000元;
16.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被确立为海南省公安厅毒品目标案件的,可以奖励50000元;
17.根据举报线索,在物流寄递和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缴获毒品但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
18.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同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和吸毒人员的,按照本款第1项至第17项的规定分别奖励举报人。
(九)提供线索查破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案件,视情况给予200元至20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破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收缴制式枪支、猎枪、火药枪、小口径枪、气枪、仿制枪、改制枪等枪支及各类子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属治安案件的,奖励200元至500元; 属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500元至2000元;属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2000元至20000元。
2.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属治安案件的,奖励200元至500元;属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500元至2000元;属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2000元至20000元。
3.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案件,追缴制式枪支、猎枪、火药枪、小口径枪、气枪、仿制枪、改制枪等枪支、各类子弹及爆炸物品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属治安案件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属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属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3000元至50000元。
4.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危险化学品、散装汽油、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及管制刀具、弩、仿真枪的,视情况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至10000元奖励。
5.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况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至10000元奖励;打掉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况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至50000元奖励。
6.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破获跨国或武装性质涉枪涉爆涉危犯罪团伙等案件,最高可奖励200000元。
7.群众主动上缴非法枪支,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认为有必要进行奖励的情形,按照每上缴1支非法枪支给予500元奖励。
8.举报他人制造、持有、私藏、运输、邮寄非法枪支,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依法缴获非法枪支,未达立案标准或因特殊原因未能查破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奖励的情形,按照每查获1支非法枪支给予500元奖励。
9.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情形。
(十)提供线索破获黑恶势力犯罪,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奖励1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给予200000元奖励;
2.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给予50000元奖励;
3.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并移送起诉的,给予20000元奖励;
4.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案件移送起诉的,给予 5000元奖励;
5.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其他一般成员 的,每名奖励5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每名奖励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或主犯的,每名奖励20000元;
6.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犯罪集团其他一般成员的,每名 奖励3000元;抓获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每名奖励5000元;抓获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每名奖励10000元;
7.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涉恶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每名奖励3000元;
8.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
(十一)提供线索破获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视情况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1.提供线索破获涉案资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案件的,给予500元奖励;
2.提供线索破获涉案资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的,给予1000元奖励;
3.提供线索破获涉案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2000元奖励。
(十二)提供线索破获网络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组织传销、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涉旅、涉环等涉众型犯罪案件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提供达到立案标准案件线索协助破案的,给予2000元奖励;
2.提供线索破获涉案资金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涉案人数在40人以上60人以下案件的,给予5000元奖励;
3.提供线索破获涉案资金在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或涉
案人数在60人以上90人以下案件的,给予10000元奖励;
4.提供线索破获涉案资金在1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或涉案人数在90人以上120人以下案件的, 给予15000元奖励;
5.提供线索破获涉案资金在250万元以上或涉案人数在 120人以上案件线索的,视情况给予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十三)提供线索破获财损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等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视情况给予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提供线索破获致1人以上受轻伤或涉案财损价值在2万元以下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2.提供线索破获致1人以上受重伤或涉案财损价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3.提供线索破获致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涉案财损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给予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奖励;
4.提供线索破获致3人以上死亡,或涉案财损价值在10万元以上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给予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十四)提供线索直接抓获网上逃犯的,视情况给予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提供线索抓获本省各市(县)级通缉的逃犯线索的,给予2000元奖励;
2.提供线索抓获各省公安厅通缉的乙级逃犯线索的,给予3000元奖励;
3.提供线索抓获各省公安厅通缉的甲级逃犯线索的,给予5000元奖励;
4.提供线索抓获公安部通缉的B级逃犯线索的,给予10000元奖励;
5.提供线索抓获公安部通缉的A级逃犯线索的,给予20000元奖励。
(十五)提供线索查破涉旅案件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无罚没款的或者案件单处罚款行政处罚金额总额1万元以下的,给予500元奖励。
2.单处罚款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 2000元奖励。
3.单处罚款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 5000元奖励。
4.单处罚款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8000元奖励。
5.单处罚款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0元奖励。
6.单处罚款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视情况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7.处于吊销证照行政处罚的,给予 10000元奖励。
(十六)提供线索查破“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下同)外国人案件的,视情奖励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提供外国人违法线索并查证属实的,每查获“三非”人员1人次奖励 500 元;
2.提供相关线索一次性查获5人以上“三非”人员的,奖励 5000 元;
3.提供相关线索,对破获妨害国(边)境类刑事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视情况给予奖励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十七)提供线索破获走私或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案件的,视情况奖励3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提供达到立案标准案件线索协助破案的,给予3000元奖励;
2.提供线索破获涉案资金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案件的,视情况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3.提供线索破获涉案资金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案件的,视情况给予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4.提供线索破获涉案资金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案件的,视情况给予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奖励;
5.提供线索破获涉案资金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案件的,视情况给予200000元以上350000元以下奖励;
6.提供线索破获涉案资金1亿元以上案件的,视情况给予3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奖励。
(十八)提供线索查破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视情况奖励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提供线索查破涉林治安案件的,给予500元奖励;
2.提供线索破获一般涉林刑事案件的,给予1000元奖励;
3.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涉林刑事案件的,给予3000元奖励;
4.提供线索破获特别重大涉林刑事案件的,视情况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5.提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破获一般刑事案件的,给予2000元奖励;
6.提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破获重大刑事案件的,给予5000元奖励;
7.提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破获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的,视情况给予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8.提供线索查破涉森林火案违法犯罪一般案件的,给予5000元奖励;
9.提供线索查破涉森林火案违法犯罪重大案件的,给予10000元奖励;
10.提供线索查破涉森林火案违法犯罪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30000元奖励;
(十九)提供下列治安案件线索经查获的,视情况奖励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其中:
1.提供线索查获散装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等危爆物品非法销售点案件的,给予500元奖励;
2.提供线索查获旅馆业、出租屋、加油站未按规定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安装系统但未按要求登记验证和上传信息案件的,给予500元奖励;
3.提供线索查获旅馆业、出租屋未按要求登记验证入住旅客信息,或查获加油站未按要求登记录入加油人信息,属一般关注人员案件的,给予1000元奖励;
4.提供线索查获旅馆业、出租屋未按要求登记验证入住旅客信息,或查获加油站未按要求登记录入加油人信息,属重点关注人员案件的,给予2000元奖励;
5.提供线索查获旅馆业、出租屋未按要求登记验证入住旅客信息,或查获加油站未按要求登记录入加油人信息,属网上在逃人员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十)提供线索查获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至第十九款中所列举的违法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线索,未构成刑事犯罪属于治安案件线索的,视情况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二十一)提供其他破案线索或者提供线索破获特别有影响的案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特别重大损失的,经市政府单独研究,参照前列条款酌情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原则
第十条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照“属地管理” 或“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案件主办单位通知举报人并给予奖励。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破的案件,在定案后必须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进行奖励,资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奖励标准的,只按其中数额最高的进行奖励(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五)同一举报线索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也符合其他奖励办法相关标准的,原则上按照其中一个奖励办法予以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六)同一举报线索,已收到其他单位、相关部门或其他地区奖励的,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七)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四章 举报方式
第十一条 人民群众可采取以下方式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一)电话举报。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24小时报警电话110、0898-25562222、0898-25562220,值班接警员应详细记录,并立即转相关单位处理。
(二)信件举报。举报人以实名方式可直接将举报信件投寄至“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北九龙路13号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邮编:572600。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以直接到案件辖区派出所或案件主管部门举报犯罪线索,辖区派出所或案件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于当日将举报情况报送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统一备案。
(四)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以实名方式可直接将举报邮件发送至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电子邮箱:dfsgajbgs@163.com。
(五)微信举报。举报人通过微信的方式,向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举报,辖区派出所或案件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于当日将举报情况报送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统一备案。
(六)举报人认为合适的方法举报。
第五章 举报受理、 查证、 奖励的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办理实行专人负责制;举报办理中要对举报人的身份、联系方式、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得透露举报人的任何情况;在奖金发放过程中不得透露举报人的领奖情况。
(一)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负责110举报投诉受理。
(二)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业务部门负责线索核查核实工作。
(三)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举报违法犯罪奖励的审核工作。
(四)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奖金核发工作。
(五)市公安局督察部门负责对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跟踪。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都必须认真查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在受理举报时,应做好相关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姓名、现住址、联系方式、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等,并建立台帐存档备查,同时将相关线索迅速转交相关部门警种核实。
第十五条 案件主办或查破单位,在查破案件后,在60个工作日内填写《东方市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并逐级完成相关呈报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案件主办或查破单位凭《东方市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填写《东方市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奖金发放登记表》,于7个工作日内办理奖金发放工作。奖金发放可采取举报人直接领取或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
第十七条 采取向举报人转账汇款发放奖金的,要由发放人填写工作说明,并将相关凭证存档。发放时保证2名民警签字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于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由案件主办或查破单位填写未领取工作说明。
第六章 有奖举报监督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督察部门对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受理、查证、答复及奖励情况进行实时督察监督,对线索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各类线索逐条落实;如发现举报人以同一举报线索,按照不同奖励办法分别领取奖励的,将撤销和收回所有奖励。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私自占用。
第二十一条 各办案部门在奖金发放后,将举报奖励相关档案原件(含奖励审批表、法律文书、奖励发放登记表等)统一报送至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由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并了解奖金到账情况后,将档案交至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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