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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业水价调整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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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方市农业水价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农业水价调整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农业水价调整方案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2〕717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琼价价管〔2017〕729号)、《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26号)等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促进农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用水效率,结合我市农业水系特点、供水工程布局及农业供水运行等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业用水价格类别
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具体分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三类用水价格。
二、农业用水价格标准
农业生产用水价格按现行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平均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今后将根据运行维护成本变化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一)具备用水计量设施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标准
具备用水计量设施的灌区,按照综合水价收费标准,以实际供水量收取农业用水水费,以立方米计费,具体价格见下表。
东方市农业生产终端用水计量价格表
(具备用水计量设施的灌区)
计量单位:元/立方米
农作物类型 | 粮食作物 | 经济作物 | 水产养殖 |
水价 | 0.08 | 0.16 | 0.20 |
(二)未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价格标准
未完善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价格,参照《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411号)规定,以现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为基础,根据不同作物用水定额核定用水价格,按亩计费。粮食作物,县级和乡级水利工程灌区供水价格分别是每亩每年22元和18元;经济作物供水价格0.12元/立方米,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是0.15元/立方米。具体价格详见下表:
东方市农业生产定额用水价格表
农作物类型 | 农作物名称 | 用水定额 (m³/亩·年) | 基本 水价 标准 (元/m³) | 应收水(元/亩·年) | 备注 |
全市各乡镇 | 全市各乡镇 | ||||
粮食类 | 早稻 | 22 | 未完善计量设施的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按亩计费,乡镇级为22元/亩·年。 | ||
晚稻 | 22 | ||||
经济作物类 | 花生 | 248 | 0.12 | 30 | |
甘蔗 | 607 | 0.12 | 73 | ||
瓜菜 | 233 | 0.12 | 28 | ||
草坪 | 634 | 0.12 | 76 | ||
观赏苗木 | 634 | 0.12 | 76 | ||
花卉 | 1065 | 0.12 | 128 | ||
柑橘橙柚 | 496 | 0.12 | 60 | ||
香蕉 | 522 | 0.12 | 63 | ||
芒果 | 261 | 0.12 | 31 | ||
荔枝 | 261 | 0.12 | 31 | ||
菠萝 | 261 | 0.12 | 31 | ||
龙眼 | 261 | 0.12 | 31 | ||
其他水果 | 371 | 0.12 | 45 | ||
水产养殖类 | 水产养殖 | 687 | 0.15 | 103 | |
备注: 1.表列用水定额按《海南省用水定额》(DB46/T 449-2021)规定执行,东方市各乡镇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属东方灌溉分区,用水定额取水文年(75%)的净定额; 2.表列价格为自流灌溉供水价格,若用户从库渠自提供水的,按自流供水基本水价的70%计收。 3.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渡期内,对表中未列出的农作物用水价格标准,以现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为基础,由供用水双方根据表中相近农作物类型用水价格标准,供水方式等因素协议执行,并报市价格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三)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农业用水价格按《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琼价价管〔2017〕729号)执行。由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供用水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执行。
三、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类农作物用水定额按照《海南省用水定额》(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449—2021)规定执行。根据东方市实际和各类农作物用水状况划分为三级用水量,定额内水量(一级水量)水价执行新核定的终端水价;超过定额用水不足10%(含10%二级水量),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的1.2倍执行;超过定额用水10%以上(三级水量),超出部分按规定按水价1.5倍收取。
四、农业用水水费的征收
农业生产用水水费的收取,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水务局委托市属灌区水管单位向农业用水用户收取(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涉及具体征收主体范围、责任、水费的使用和管理等相关规定)。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用水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计量条件,采取仪表计量、设施计量等方式进行计量。接续夯实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实现计量用水收费目标。
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各乡镇政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宣传解读,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单位和用水群众水商品意识,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有利于加快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逐步实现计量用水收费。
六、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执行,有效期5年。在新标准正式执行前,原收费标准仍继续执行。新标准执行后,原《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东方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渡期农业供水价格试行标准和时间的通知》(东府办函〔2023〕65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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