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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官网 发布日期:2019-12-30 责任编辑: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为进一步提升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健全规划工作机制,特制定《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规划工作,多次以中央文件形式对规划工作作出重要部署。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发〔2018〕44号)(以下简称《意见》),将规划作为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作了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系统性的制度安排,这对于新时代规划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为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机构改革完成后,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迫切需要加强制度整合和设计,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体系的有机融合,更好实现统一、规范、有序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规划对于文化和旅游工作全局的引领带动作用。为此,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二、《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共6章3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单位。 

  第二章“立项和编制”,要求进一步加强规划立项和编制管理,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前期研究,规范规划文本编制工作。根据《意见》精神,强化了“深化重大问题研究论证”“建立五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等要求。 

  第三章“衔接和论证”,根据《意见》精神,强调“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落实国家发展规划的要求”,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做好加强规划衔接,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第四章“报批和发布”,重点对规划的报批程序、报批要件作出规定,明确了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的报批要求。 

  第五章“实施和监督”,就规划的实施、评估、修订、督查作出规定,明确了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要求。根据《意见》精神,突出强调要健全规划实施机制、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加强规划监测评估等。 

  第六章 “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相关链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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