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提高旅游国际化水平和促进入境旅游发展实施方案》要求,为激励我省旅游企业积极开拓入境客源市场,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海南旅游国际化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奖励对象
海南省旅行社、会展公司、旅游饭店等合法旅游企业;海南省有关旅游行业协会。
二、补助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对入境旅游市场开发活动的支持
1.对经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批准的,旅行社、会展公司和旅游行业协会参加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的重点开发入境市场的参展促销活动,给予参加活动人员50%的差旅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对经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批准的,旅行社、会展公司和旅游行业协会自行参加的境外市场旅游展洽活动,给予展台费补贴(最多不超过四个标准展台费用)。
3.对经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批准的,旅行社、会展公司和旅游行业协会邀请或组织我省重点开发入境市场的旅行商、境外媒体,到我省开展的旅游产品和线路考察、采访、拍摄活动,给予50%的海南地接费用补贴。接待费补贴标准参照《海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开拓入境旅游业绩进行奖励
1.旅行社重点入境客源地市场开发奖励。对不同区域市场组织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对开发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市场的旅行社,连续6个月每月输入客源地籍100名(均含本数,下同)以上游客,且团队行程中包括4晚以上挂三星或按照三星标准建设以上的酒店住宿的,奖励50万元;对开发俄语区市场的旅行社,连续6个月每月输入客源地籍1000名以上游客,且团队行程中包括4晚以上挂三星或按照三星标准建设以上的酒店住宿的,奖励30万元;对开发日本、韩国、东南亚(新马泰)市场的旅行社,连续6个月每月输入客源地籍500名以上游客,且团队行程中包括3晚以上酒店挂三星或按照三星标准建设以上的酒店住宿的,奖励25万元;对开发港澳台市场的旅行社,连续6个月每月输入客源地籍800名以上游客,且团队行程中包括2晚以上挂三星或按照三星标准建设以上的酒店住宿的,奖励15万元。(奖励周期不重复计算)
2.旅行社入境游客接待奖励。按照区域市场划分,根据接待入境游客人数进行排名和奖励。具体如下:按照澳新市场、俄语区市场、日本市场、韩国市场、东南亚市场、港澳台市场区分,根据接待入境游客人数进行排名、表彰和奖励,对每个区域市场按客源地籍划分,全年接待客源地籍游客人数达3000人以上的旅行社,对前三名进行奖励和表彰: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注:乘坐邮轮来海南旅游的入境游客数不在统计内)。
3.酒店入境游客接待奖励。一年内接待入境游客数在3000人以上的海南挂五星或按照五星标准建设的酒店,给予20万元奖励。
三、补助奖励资金申报、核拨等程序
(一)补助奖励资金申报
1.对赴重点入境客源地市场促销的旅行社、会展公司和旅游行业协会人员差旅费补贴。参展促销活动结束1个月内,各旅行社、会展公司和旅游行业协会向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机票行程单、食宿、交通等费用支出相关凭证。
2.对购置旅游展洽活动展位的费用补贴。参展单位于活动结束1个月内,向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参展通知(邀请函)、有关协议和展位费支付凭证等有关材料。
3.对请进来促销的考察接待费用补贴。促销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向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酒店发票、食宿、景区门票、交通等费用支出票据。
4.旅行社重点入境客源地市场开发奖励。旅行社在达到重点入境市场开发奖励规定的条件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旅游委提交书面申请和行程单、组团社、边检、航空公司以及酒店相关凭证等有关材料,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5.旅行社入境游客接待奖励。旅行社在上年度结束15日内向省旅游委提交书面申请、行程单和边检等相关凭证及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旅行社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
6.酒店入境游客接待奖励。酒店在上年度结束15日内向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酒店入住登记系统(与公安系统对接)的人员名单、护照信息等有关材料。
(二)补助奖励资金的核拨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受理各单位申请补助奖励资金的材料,进行奖补资金初核;省财政厅负责将补助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复核、拨付补助奖励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三)补助奖励资金的结算方式
除旅行社、酒店接待入境游客奖励资金每年结算一次外,其余各项补助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四)公示
对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会展公司和旅游行业协会,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在省旅游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审核拨付资金。
四、监督检查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将会同省财政厅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境游补助奖励申报资格,已拨付的奖金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零团费”、“负团费”或“低价团”运作入境游团队,扰乱我省正常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申请材料的。
(三)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责任事故的。
(四)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它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执行期暂定为3年。如遇到重大市场变化,将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二)本办法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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