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旅协〔2019〕36号
海南省旅游协会关于印发
《海南省旅游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级涉旅专业协会、市县旅游协会、市县涉旅专业协会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有关"支持社会组织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监管、加强行业自律、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的指示精神,按照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推进旅游诚信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部署,为加强对海南旅游电子行程服务平台的监管,我会在海南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8月1日印发的《海南省旅游电子行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旅游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联系人:舒敏,联系电话:65366629。
附件:海南省旅游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海南省旅游协会
2019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旅游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海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推广应用的通知》(旅监管函〔2018〕187号)要求,结合本省旅游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组织旅游者赴省内、省外、境外开展旅游活动和在本省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以及为接待旅游团队提供相关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导游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南省旅游协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旅游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通过信息科技手段,实现旅游团队全要素、全过程动态监管。
旅行社、导游人员、旅游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分别安装和使用旅游电子合同系统、电子行程单系统,导游带团系统(以下简称导游带团APP)、终端签到系统,且将相关信息录入各自系统,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海南省旅游协会负责全省旅游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的管理工作;省市有关部门和旅游协会依据本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使用旅游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的情况。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申请纳入旅游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必须是旅游诚信放心商家,必须安装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终端,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旅行社: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3名以上导游人员,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二)景区(点):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椰级乡村旅游点。
(三)旅游车辆:能满足游客需求,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运营资质。
(四)旅馆:星级酒店;证照齐全、客房数达15间以上、旅游大巴停车位达5个以上的其他社会旅馆。
(五)旅游餐饮点:证照齐全,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满足游客需求,无行政处罚记录。
(六)旅游演艺点:依法取得工商、文体、消防、税务证照;达到《旅游演艺服务与管理规范》标准;设施设备功能齐全,完好有效,座位数达500个以上;演艺内容健康,且结合地域文化、旅游资源和市场需求;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20%;景区内演艺点除符合上述条件外,所在景区必须是A级旅游景区。
(七)高尔夫球会:证照齐全,且在2015年被列为《国家部委联合公布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结果》合格单位;球场达到18个洞(含)以上,有男女更衣室,更衣柜总数不得少于100个,停车场停车位不得少于150个,其中旅游大巴停车位不得少于6个,休息厅不得少于1个。
(八)低空旅游:证照齐全,并取得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飞行空域使用文件;按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备低空旅游航空器的配员,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航空器、起降场、服务设施设备和环境均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授权机构的要求;航线、航经景点、票价及售票地点等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完整、有效;有独立的隔离安检区,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安检员,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配备相应的安检器材,如安检机、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仪等。
(九)海上交通:包括旅游船舶、邮轮游艇、海上巴士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运输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等相关证照,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航运海域使用文件;有独立的隔离安检区,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安检员,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配备相应的安检器材,如安检机、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仪等。游艇旅游企业还应拥有5艘以上具有有效适航证书的游艇,聘用5名以上具备A1F证件的游艇驾驶员。海上巴士还应按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备A类高速旅游客船,配备丙类二级及以上船员,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十)潜水点、旅游度假村、旅游小镇、医疗旅游基地、文化艺术博物馆、旅游特色街区、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研学旅行基地等旅游要素,在能满足游客需求的基础上,根据行业标准逐步纳入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管理。
第六条 导游人员申请纳入旅游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必须安装导游带团APP,且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电子导游证),且与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涉旅企业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导游人员纳入旅游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的程序:
(一)旅游经营者、导游人员向市县旅游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县旅游协会初审,若所在市县未设立旅游协会,直接由海南省旅游协会初审。
(二)海南省旅游协会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相关媒体公告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告无异议的,由海南省旅游协会录入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数据库,并报海南省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旅游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
(一)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达2次的;
(二)一年内累计有效投诉达3次的;
(三)受到吊销经营资质、吊销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四)被各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取消或降低等级、星级的;
(五)演出内容不健康的;
(六)旅游景区和旅游演艺点团体票价优惠幅度高于散客票价20%的;
(七)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各级各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存在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终端旅游经营者不安装和使用签到系统的;
(十一)导游人员不安装和使用导游带团APP的;
(十二)被清退出海南旅游诚信系统的;
(十三)行业自律组织建议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需要清退的;
(十四)因其他原因被注销证照的;
(十五)主动要求退出的。
第九条 旅行社在一年内未开展组团或地接业务,导游人员在一年内未带团的,旅游经营者在一年内未接团的,退出旅游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女性导游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可放宽到两年。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导游人员退出旅游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的程序:
(一)行政监管退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海南省旅游协会办理退出;
(二)市场调节退出的,由海南省旅游协会直接办理退出;
(三)行业自律退出的,由各行业协会向海南省旅游协会提出建议,经海南省旅游协会审查后办理退出;
(四)主动要求退出的,由旅游经营者和导游向市县旅游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县旅游协会审核备案后,报海南省旅游协会办理退出。若所在市县未设立旅游协会,可直接由海南省旅游协会审查后办理退出。
由海南省旅游协会办理退出平台的旅游经营者、导游人员,均报送省旅游主管部门和属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本单位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的基本账户及密码,不得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在本省组织旅游者赴省内、省外、境外开展旅游活动,必须与游客签订电子合同,否则,视为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第十三条 旅行社在省内接待旅游团队应当建立电子行程单,旅游行程安排必须与旅游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一致,并从旅游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数据库中选择履行辅助人,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禁止只建立电子行程单,不组织开展旅游业务。
第十四条 接待免签国家团队的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建立电子行程单,并及时通过旅游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将旅游信息、行程信息、基本身份信息等推送到省公安部门免签团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旅行社在建立电子合同和电子行程单时,旅游者信息必须全部实名制,包括游客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手机号(包含紧急联系人)等。电子合同和电子行程单生成后,应当及时推送到导游移动终端,待导游确认后方可生成二维码,供导游接待旅游团队使用。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电子合同和电子行程单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服务项目、旅游合同行程安排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第十七条 在旅游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游客要求需要变更旅游项目的,导游应及时通过带团APP将情况反馈至旅行社,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变更相应的旅游项目,并与游客签订电子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提供终端签到系统供导游签到,导游人员应主动使用带团APP到企业终端签到系统签到,实现无纸化接待旅游团队。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基本账户的;
(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电子合同的;
(三)电子行程单安排的旅游行程与旅游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不一致的;
(四)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未与旅游者签订电子补充协议的;
(五)旅游者信息未全部实名制的。
第二十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只建立电子行程单,不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整改,从第二次起冻结该旅行社电子行程监管服务平台登录账号1天,第三次2天,以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服务项目、旅游合同行程安排或者中止导游活动的,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提供终端签到系统供导游签到的,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整改,从第二次起关停该企业预订信息1天,第三次2天,以此类推。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使用导游带团APP到企业终端签到系统签到的,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整改,从第二次起屏蔽该导游信息1天,第三次2天,以此类推。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导游受到暂扣导游证处罚的,按照停业整顿和暂扣导游证的期限关停相应的系统。
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2日内,将处罚前已签订的旅游合同报海南省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海南省旅游协会在其制作电子行程单时实行单团审核、开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旅游经营者,是指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旅游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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