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充分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践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细化完善法律援助相关规定。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专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中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相关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权利;规定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要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同时还细化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申请后的转交办理程序,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办理。
二是全面落实值班律师制度要求。大力推进看守所值班律师进驻工作,目前全国2300多个在用看守所已基本完成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建设,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实现全覆盖。看守所提供办公场所和设施,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依照规定及时告知在押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此外,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因地制宜推广设置值班律师工作站,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
三是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公安部还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出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的启动方式和具体程序,规定了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和服务方式,强化了各有关部门在值班律师身份核验、会见保障和协助监督等方面的联动配合,切实完善值班律师工作机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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