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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审条件

来源:海南日报 发布日期:2024-08-12 16:03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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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审条件

不把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聘的限制性条件


近日,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组织修订并联合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据悉,《评审办法》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将专门学校、考试命题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在职在岗教师纳入中小学职称评审范围。并明确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驻琼部队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参照本办法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为深化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评审办法》明确,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评审,中小学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下放给各市县和省一级甲等学校,由各市县(学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各市县(学校)承担。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市县(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省直属机关和驻琼部队幼儿园教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评审。

根据《评审条件》,从2024年起,省市县(区)直属公办城区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须满足基层交流帮扶年限要求。其中,晋升中级职称从教以来到基层学校交流帮扶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240课时);晋升高级职称从教以来到基层学校交流帮扶时间累计不少于2年(480课时)。超过规定年限(课时量)的优先推荐。基层帮扶设置1—2年过渡期,其中,晋升中级职称过渡期为1年,即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晋升高级职称过渡期为2年,即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评审条件》改变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聘的限制性条件,将荣誉称号调整为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的优先申报条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教师,受聘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或高级教师。同时,实施职称考核认定,对符合高级及以下职称认定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初次申请相应职称,可通过申请考核认定方式取得职称,已取得职称的不得申请二次认定。

此外,申报高级、正高级职称的教科研业绩由原来的“必选”转变成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体系。论文评价侧重评估教师的教学思想及论文质量,尤其是侧重考察论文对教学实践产生的推动作用和实践价值,淡化论文刊发要求以及刊发期刊的级别。

《评审条件》还将教师在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分享自创优质数字资源贡献度和平台应用列入高级、正高级评审条件教科研业绩选项的7个选项之一,将教师积极参加省级以上数字资源遴选活动列入评审条件。

由于申报人的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当年度的6月30日,因此,在2025年进行2024年度职称评审,可沿用原有的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琬茜 通讯员 金浩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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