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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方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的政策说明

来源:东方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05-11 11:52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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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救助工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低收入家庭,指的是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处于我市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至1.5倍之间(含1.5倍,即农村月人均收入在425-637.5元、城市月人均收入在530-795元之间),且符合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我市户籍居民家庭,属于边缘困难家庭。

脱贫攻坚工作以来,我省脱贫攻坚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在全省范围内消除了绝对贫困现象。今后一个时期,出台具体措施,延伸帮扶边缘贫困家庭,解决相对贫困现象,已成为中央、省委省政府扶贫和乡村振兴工作关注的重点和焦点。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提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实行分层分类帮扶。”

省政府、省民政厅非常重视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2018年,省民政厅印发了《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30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民政厅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要求市县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长效救助机制,进一步巩固脱贫成果,减少和遏制返贫。今年以来,省民政厅明确要求,将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工作列入民政系统工作绩效评价和市县政府高质量发展成效考核体系。

“十三五”期间,我市低保兜底等综合保障兜底扶贫工作取得巨大进展。先后3次提高低保标准,连续4年开展脱贫攻坚兜底排查,连续3年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有力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筑牢了脱贫攻坚最后一道防线。但相对于低保兜底工作,对边缘困难家庭特别是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工作,力度较小。在贯彻落实《意见》和省民政厅工作要求方面还存在不足和短板。虽然在2011年出台《东方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落实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但未开展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在2020年《意见》出台后,根据工作要求才将农村边缘易致贫户145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但对建档立卡贫困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外的其他农村边缘困难群众纳入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数量还是非常少。因此,有必要动员各部门力量,出台具体措施,实施专项行动,抓好这项工作。在此背景下,市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起草了《东方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在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上已形成一定的工作基础上,在请示、调研、沟通省厅和相关单位的基础上形成了初稿,并广泛征求扶贫、医保等8个市直单位和乡镇政府意见,共收到4条修改意见。采纳和部分采纳了4条,未采纳0条。

《实施方案》的主要依据是省政府办公厅《意见》和民政厅通知精神,并参考借鉴了其他兄弟市县的创新做法,也希望各个市直单位能够支持配合,创新专项救助举措。

三、主要考虑和基本框架

《实施方案》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健全工作体系,补齐工作短板。完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相协调的分层分类救助工作体系;二是服务中心工作。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做好与乡村振兴工作的有效衔接,做好边缘贫困人群的帮扶工作分工。

《实施意见》主要有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目标任务,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第二部分是认定条件、程序和职能部门分工。第三部分是专项行动工作安排,从组织各乡镇开展专项排查、落实行业部门专项救助、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常态化认定等方面提出要求。第四部分是有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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