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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4-03-06 08:32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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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根据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主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7207号)已不适用,同时《东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城市建设,明确了新的定位和建设要求,为助力打造滨海城市带节点城市和亮点城市,高质量建设海南西南部中心城市,进一步加强东方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加强城市风貌管控,经市政府同意对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主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7207号)进行修订。主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东方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能够切实解决我市老百姓个人建房突出问题,有效缓解群众住房需求。合理有效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有序推进中心城区开发建设,不断提升城市规划及用地管理工作成效,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是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至第五条是《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办法》的适用地理区域、对象、条件、要求。

第六条不予审批个人建房的八种情形;

第七条是明确棚改、征收范围内的个人建房行为按其公告执行。

第八条至第九条现状房屋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两种情形,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十条是个人建房在符合规划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用地使用性质、建筑退线、建房空间使用、建房相邻关系、建筑风貌、消防等要求

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个人建房的报批程序要求、相关单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行为。

五、注意事项

个人建房需注意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退线、建筑风貌、用地使用性质管控要求;不予审批个人建房的管控要求等。

六、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是指《东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所划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东方临港产业园除外)。(详见《办法》附件范围示意图)

七、惠民利民举措

适当提升个人建房高度和规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城市建设品质。

八、新旧政策差异

此次《办法》在《东方市主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7〕207号)的基础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订。主要为补充更新当前适用政策;明确不予审批建房情形;适度放宽建筑高度有关规定;新增建筑密度管控要求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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