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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东方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4-12-20 17:51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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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为规范我市城区广场

舞活动管理,促进广场舞健康发展,营造和谐、文明、有序,我局起草了《东方市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东方市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以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以扶持、引导、规范为重点,实现广场舞活动健康、文明、有序开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是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法律法规;

第二条至第三条是《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办法》的适用场地、时间、条件、要求等。

第四条至第五条是明确广场舞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是明确各单位及属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华侨经济区)工作职能;

第七条至八条是明确广场舞活动场所及职能单位统计内容。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是明确不同场所、时段广场舞环境噪声限值区间;

第十二条是明确广场舞活动场地的审批和告知制度;

第十三条是明确参与广场舞活动的“九不得”行为;

第十四条至十五条明确相关行政部门和属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华侨经济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广场舞是指利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社会场地资源,使用音响器材进行的以排舞、有氧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等为主要形式的健身娱乐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五、注意事项

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广场舞是指利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社会场地资源,使用音响器材进行的以排舞、有氧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等为主要形式的健身娱乐活动。

七、惠民利民举措

为规范市区广场舞活动管理,促进广场舞健康发展,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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