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东方市审计局
单位负责人:潘天华
办公电话:0898-25500066
办公地点:东方市东府路市政府一号办公楼六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机构设置
审计局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员13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名。内设10个岗:
(一)办公室。
起草、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本局信访工作;负责审计统计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负责退休干部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审理工作,承担本局的普法工作;指导、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业务;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政审计岗。
拟定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审计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税收征管情况、市国库办理市本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起草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三)金融与企业审计岗。
负责对本市各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国有金融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进行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行政政法审计岗。
组织、协调市本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审计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事业单位与财政的拨缴关系的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农业与资源环境审计岗。
负责审计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旅游、气象、扶贫、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教科文卫审计岗。
负责审计市本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社会保障审计岗。
负责审计市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就业与再就业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政府投资审计岗。
负责审计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经济责任审计岗。
负责对市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乡镇党政一把手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法规岗
负责监督本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担本局的普法工作;指导、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审计职责
一、审计机关依照我国《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在市长的领导下,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四、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政府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十二、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十三、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四、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五、承办省审计厅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审计程序
一、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四、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
五、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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