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东方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单位负责人:文明虹
办公电话:0898-25505528
办公地址:东方市东海路东2巷1-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负责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落实“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任务。研究提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体制机制、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依法办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负责组织实施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涉及的现场勘验、评估评审及专家论证等工作。
(五)负责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批流程再造,优化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六)负责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七)负责对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的事项集中办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八)负责全市行政审批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协同相关部门落实推行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以及落实推进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设,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的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 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服务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行政许可权划转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审批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前后置手续或环节的有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并对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需要相关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持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对需要原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科学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
2. 与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在政务服务工作方面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发展,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支撑一体化,促进政务服务实现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3. 与各行政主管部门在信息双向反馈方面的职责分工。实行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及时将办结的办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后备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将审批标准和监管信息、处罚结果,推送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 与相关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有关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的职责定位,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全方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对吊销其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信息共享,采取联合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双制约、双惩处”,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5. 与相关职能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活动场所的监督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相关部门负责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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