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9-28 11:12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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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负责人:曾玉全

办公电话:0898-25580553

办公地址:东方市东方大道南76号(主办公区)

          东方市永安东路38号(第二办公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执行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三)负责全省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整合和建设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承担全市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相关申请、创建、保护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负责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规定权限办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十二)主管全市盐业工作。管理食盐专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管理制度。负责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计量管理工作。落实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指导计量技术机构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研究构建经济社会发展标准体系。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标准实施。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十五)负责全市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指导认证行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执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检验、鉴定、认定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的,应按照有关法律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移送后按规定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移送部门。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依法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2. 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 与八所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

(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

(2)八所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八所海关应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八所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八所海关通报,由八所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经运行后再进一步厘清。

(十八)派出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档案管理、监督管理和年报工作。

(三)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四)建立健全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基础档案,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市场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六)受上级机关的委托,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个体、企业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工作。

(七)负责查处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个体、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上级机关依法查处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违法违规行。

(八)受理消费者对辖区内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九)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上级机关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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