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单位负责人:彭 建
办公电话:0898-25585315
办公地址:东方市二环南路4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政策规定、标准规范和发展战略。研究推进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林业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研究推进林业改革。研究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自然资源、空间规划、林业及海洋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依职权负责本市管辖海域勘界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配合做好深化农垦改革工作。有序推行土地资产化和资本化。
(六)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工作。负责收集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组织指导全市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研究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市自然资源及规划领域相关执法工作。
(七)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开展本市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和局部修改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编制、修编;组织和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风景名胜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构建全市高效统一的规划管理体系。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全市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对本市各类综合性规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中涉及空间布局的内容是否符合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协调处理空间布局矛盾冲突,并提出有关调整、清理意见;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市总体规划进行合规性审查;负责组织开展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负责管理派出乡镇自然资源规划所。严格落实国家、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管理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负责审核规划手续相关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山体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完善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指导、监督耕地保护政策落实情况,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目标。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组织实施本市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负责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组织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发展海洋经济。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重大战略。组织制定全市海洋发展等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参与海洋油气、天然气水合物以及海底矿物商业化勘查开发。
(十二)负责全市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全市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无居民海岛、海域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政策。
(十三)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配合省级部门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督查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监管涉规业务和相关行政行为,调查违反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和决定,提出纠正和问责意见,并监督落实。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及时向市政府及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报告规划管控重大风险和问题。
(十五)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指导本市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本市重点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考核。
(十七)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配合省局编制并发布本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编制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负责黑脸琵鹭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提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意见建议。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落实。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塘还林(湿)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落实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优化林业资源配属,执行相关林业产业省级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一)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划入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经运行后再进一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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