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负责人:李运魁
办公电话:0898-25510366
办公地址: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2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行政执法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严格按照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以及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执法职责外,全面整合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责和执法队伍,将市直各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事项划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实现一个市县一支执法队伍,依法统一行使执法职责,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强制等。
(一)执法职责
1.组织全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执法活动,建设本系统信用体系,落实安全生产、“放管服”工作。
2.受理各类行政处罚方面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与投诉,查处违法案件。
3.行使对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商务以及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粮食等领域执法职责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4.行使对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林业、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5.行使对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市场、宗教、教育、科技、殡葬等领域的执法职责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6.行使对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7.行使对兽医兽药饲料、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职责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8.行使对城市规划建设、自然资源(国土、林业、水务、矿产等)等执法职责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9.行使对民政、市容、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10.行使对海洋、渔业等执法职能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11.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消防、地震和其他方面执法职责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12.行使我市辖区范围内国家公园除涉林执法工作以外的其余相关行政执法职责。
(二)管理职责
1. 负责编制辖区城市管理年度计划,统筹辖区城市管理工作。
2. 负责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日常巡查、监督和投诉举报处置工作。
(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有关职责分工。
1.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具体行使市政府公布的相关执法目录清单中明确划转的处罚职权,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的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管控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城市管理方面等涉及行政处罚权划转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后,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已立案但未做出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做出决定。
2.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工作上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明确工作会商、信息共享、联动协作等方面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组织制定协调议事、案件移送、争议处理、考核奖励、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做到用完备的综合配套机制驱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改革的叠加效应。
3.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并可根据上级部署以及本部门工作需要,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专项执法行动。
4. 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不当或工作不作为的,有权提请市政府督促纠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工作进行评议,听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公安部门要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紧密的联动机制,安排适量警力协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统一或专项执法行动,防止快速处置妨碍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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