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遏制违法建筑原材料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东方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8-13 15:00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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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东方市遏制违法建筑原材料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遏制违法建筑原材料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遏制违法建筑原材料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行动,保证城乡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强化我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综合质量,保障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东方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从事建筑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原材料供应行为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进行原材料供应行为,是指生产供应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为建筑活动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服务的行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服务,是指水、电、砂土、水泥、钢筋、等建筑活动中的必要施工原材料和提供挖掘机、铲车、人工等服务行为。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个人)、工程监理单位和为建筑活动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服务的生产供应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依法对建筑活动负责。 

第四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将设计图、施工图文件报市规划部门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规划部门、市住建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同时取得以上“两证”后,方可动工。

不具备动工条件而动工建设的,均视为违法建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具备动工条件: 

(一)主城区范围内,私人住宅符合《东方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符合“一书两证”(一书为《私人住宅设计条件告知书》,两证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需要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的。 (二)农房报建符合《东方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

(试行)》,按要求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房报建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建房土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  

(三)符合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有关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为建筑活动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服务的生产供应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应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可证明合法性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七条  需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确认建设单位(个人)具备合法动工资质,方可接受建设单位(个人)委托。 

第八条  为建筑活动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服务的生产供应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必须确认建设单位(个人)具备合法动工资质,应当保证向建设单位(个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服务符合设计图、施工图等文件要求。 

(一)市供电、供水部门必须确认建设单位(个人)依法取得动工资质后,方可为其办理水、电入户手续。对无法提供合法证件材料的建设单位(个人),不得为其安装供电、供水设施。 

(二)施工单位必须确认建设单位(个人)依法取得动工资质后,方可安排挖掘机、铲车等设备和施工工人进场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施工图进行施工。对无法提供合法证件材料的建设单位(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三)建筑砂土、商用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确认建设单位(个人)依法取得动工资质后,方可对其进行建筑砂土、混凝土供应。对无法提供合法证件材料的建设单位(个人),不得为其提供供应需求。 

(四)水泥、钢筋商家必须确认建设单位(个人)依法取得动工资质后,方可对其进行水泥、钢筋等材料供应。对无法提供合法证件材料的建设单位(个人),不得为其提供供应需求。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中从事建筑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原材料供应行为进行监督。 

(一)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二)市水务、海洋与渔业部门加强砂土开采企业管理,依法关停“无证”开采企业,要求合法供沙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施河砂、海砂采购备案制度,加强建筑用砂在生产供应环节的管理,打击未取得合法施工资质的建筑活动的采购建筑用砂供应行为,要求建设单位(个人)向供应企业提供合法施工证明材料,并做好备案登记;加强与各部门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河道、海岸非法采砂、违法堆放、非法销售河砂海砂行为,如有发现,依法依规对生产企业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工商部门督促水泥(含商用混凝土)、钢筋等材料等建材供应企业建立完善的建材销售台账,打击未取得合法施工资质的建筑活动的采购建材供应行为,要求建设单位(个人)提供完整的报建手续及相关部门的报建许可、相关合法施工证明材料;加强对水泥(含商用混凝土)、钢筋市场的监管,加大对水泥(含商用混凝土)、钢筋的查处力度,严查水泥(含商用混凝土)、钢筋销售企业无照经营行为,严把水泥(含商用混凝土)、钢筋销售准入关;建立完善的水泥(含商用混凝土)、钢筋销售企业信用约束制度,对于明知买家所购买的水泥(含商用混凝土)、钢筋用于搭建违法建筑或者买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建手续及相关部门的报建许可的,水泥(含商用混凝土)、钢筋销售企业仍将建材予以销售,将其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联合多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并将其相关经营行为进行公示,并记录在企业诚信档案中。 

第十条  市国土、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水务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不定期对违法建筑现象严重的区域或重点项目区域设置执勤点,依法检查过往运输建筑原材料的车辆,调查建筑材料用途、运输目的地等,对涉嫌违法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市农机中心、交通、公安部门对挖掘机、铲车车主做好宣传,要求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服务,建立黑名单名册,对为违法建筑提供服务车主纳入黑名单,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区域内违法建筑原材料进行摸排,及时追究相关企业责任,对涉嫌非法盗采砂土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市国土、交通、海洋渔业、水务等负有协助查处违法建筑职责的部门不履行协助查处职责或者协助查处不力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供水、供电企业违反《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对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根据该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网格化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为逃避责任, 不认真履职,一经查实,对其责任单位的正职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加强对遏制违法建筑原材料供应工作的协调、统筹工作。   

市监委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遏制违法建筑原材料供应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况,应依法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问责,确保本办法落实到位。 

市监委对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对违法建筑原材料供应的,要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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