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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2019年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预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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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 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执行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国家制定的法令、法规,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并报告执行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二)制定并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经济计划和措施,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承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及增值保值责任。
(四)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保障公民的权利,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五)制定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发展教育、卫生、科技、民政、广播电视、文化、体育事业;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推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事业和养老保险等工作。
(六)加强镇级财政的监督和管理。
(七)指导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促进村民委员会民主自治。
(八)制定和组织实施镇村建设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九)承办本级党委、人大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本单位内设党政综合办公室(加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等3个职能机构。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仅为本单位,不含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即为部门预算公开表,详见《2019年海南省东方市部门预算表》 。
第三部分 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关于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4107.40千元。其中,收入总计34107.40千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29057.40千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 5050.00千元;支出总计34107.40千元,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7416.50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538.50千元、卫生健康支出846.8千元、城乡社区支出 5050.00千元、农林水支出18253.50千元、住房保障支出 1002.10千元。
二、关于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情况
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安排29057.40千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 7416.50千元,占2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支出1538.50千元,占5%; 卫生健康支出(类)支出846.80千元,占3%;农林水支出(类)支出 18253.50千元,占63%;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1002.10千元,占3%。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9年预算数为7416.50千元。
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1506.80千元。
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2019年预算数为3171506.80千元。
4.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9年预算数为326.60千元。
5.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9年预算数为520.20千元。
6.农林水支出(类)农村综合改革(款)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项)2019年预算数为6056.10千元。
7.农林水支出(类)其他农林水支出(款)其他农林水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12197.40千元。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保障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9年预算数为 1002.10千元。
三、关于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 16860.00千元,其中:
人员经费 16211.70千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等;
公用经费648.30千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工会经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其他交通费用等。
四、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10.00千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2019年本部门(单位)年初无此项经费预算。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80.00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千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80.00千元),较上年预算下降9%。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继续严格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和定点进行日常维修、加强使用管理,控制公务车辆运行费用支出。
公务接待费130.00千元,较上年预算下降3.70%。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继续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厉行节约的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模和标准。
五、关于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规模情况
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安排 5050.00千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城乡社区支出(类)支出5050.00千元,占100%。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支出5050.00千元。
六、关于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收支总预算 34107.40千元。
七、关于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收入预算 34107.40千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9057.40千元,占85.19%;政府性基金收入5050.00千元,占14.81%。比上年年初预算减少70864.40千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减少4243.30千元,政府性基金收入减少66621.10千元。
八、关于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2019年支出预算34107.40千元,其中:基本支出16860.00千元,占49.43%;项目支出17247.40千元,占50.57%。比上年年初预算减少70864.40千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638.70千元,项目支出减少71503.10千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1600.00千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无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本级及下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4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2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
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年东方市板桥镇人民政府(部门)43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12197.40千元、政府性基金5050.00千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用于反映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等财政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是用于反映政府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或特定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其他财政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政府为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除教育收费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四、收回存量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上缴国库但不列入预算的存量资金,包括收回单位实有账户存量资金、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和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
五、事业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用于反映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往来收入以外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预计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教育收费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单位自有资金收入”收入不足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结余收入:指用于反映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
十、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指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十七、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八、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十九、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款):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饮水、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十、农林水支出(类)农村综合改革(款)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项):反映各级财政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支出,以及支持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安排的村级组织运转奖补资金。
二十一、农林水支出(类)其他农林水支出(款)其他农林水支出(项):反映除化解债务支出以外其他用于农林水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保障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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