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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49-1/2022-00092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东方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30日 11:48
名  称: ‍东方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一、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本市国内(含港澳台)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城市610元每月、农村530元每月)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城乡居民家庭或是符合单独保障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2.特困供养: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本市国内(含港澳台)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请。特困保障标准为每月每人800元。

3.临时救助: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本市国内外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其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4.低保边缘家庭: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本市国内(含港澳台)家庭人均月扣减刚性支出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人均月收入低于(含)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1.5倍,即农村月收入在530-795元、城市月人均收入在610-915元之间),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单人保”除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本省户籍家庭,可以提出申请。

二、提供材料

1.填写《东方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保障申请确认册(试行版)》2.提供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就业收入、财产证明以及刚性支出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书或委托他人进行申请,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备齐。2.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实施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需多地入户核查的,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总时限放宽至20个工作日。3.审核公示:针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申请,经入户调查和信息比对,不符合保障规定的乡镇政府应在核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申请人;对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复查。对符合保障规定的乡镇政府应提出审核意见(其中自受理之日起支出型临时救助在15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支出型临时救助公示5天),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支出型临时救助3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作出最终审核意见。急难型临时救助至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予以救助。4.确认:乡镇政府对符合条件,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对象提出确认意见,并确定保障金额。5.备案复核:乡镇政府按月向市民政局报备新增对象,市民政局按不少于30%的比例实施抽查,提出指导意见。属工作人员近亲属的申请对象、群众投诉举报对象以及临时救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对象应全面复核。

东方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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