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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98-5/2018-14838 分  类:
发文机关: 东方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26日 21:07
名  称: 关于印发东方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东方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东方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调查上报工作。

附件:东方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细则

 

 

 

 

 

 

 

 

 

 

 

 

 

 

东方市民政局        东方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2月22日

 

 

 

 

东方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海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琼府[2015]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资金来源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东方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即被评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等级一级至四级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东方市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第五条  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按照省政府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60元/月/人执行。所需资金从市城乡低保资金中支出。

第七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一、二级两个档次标准执行,即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70元/月/人,其中,省财政补助75元/月/人,市财政补助95元/月/人,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人,其中,省财政补助50元/月/人,市财政补助50元/月/人,市财政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章  补贴办理程序

第八条 补贴办理程序:本人申请,乡镇初审,残联审核,民政审批。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逐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对补贴资格初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补贴资格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在本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残联审核。

市残联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补贴资格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市民政局。对补贴资格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市残联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 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定意见。对补贴资格审定不合格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市残联。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申请人,审定合格材料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残联报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四)定期复核。市残联负责按月或季度复核。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残疾等级的实际变化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并报送市残联进行认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每月调整一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每季度调整一次。对认定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市残联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由市民政局停发补贴。对补贴没有及时足额发放的,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落实。

  第九条  市民政局应于每月20日前,会同市残联将下月使用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审定合格材料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即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从财政专户实拨支付等方式,采用一卡通形式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1份;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三)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四)本人“惠民一卡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

(五)“惠民一卡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本人的,还应提交使用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书面说明1份,并由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等原因,不再符合残疾人条件的;

   2.因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退出城乡低保的;

 3.因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 4.本人自愿申请停发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重度残疾人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

  2.重度残疾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  3.本人自愿申请停发的。

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人,可在收到市残联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市残联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市残联受理申请人的复核申请,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经复核,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的,应报市民政局,并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应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或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主动向市残联申报的,由市残联报民政局按骗取补贴资金情形处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根据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和负担比例,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制度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公示制度,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要会同市残联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

   第五章  政策衔接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十九条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二十条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财政局                                          

东方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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