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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5346-7/2024-00221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 东方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24日 11:52
名  称: 东方市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通告
文  号: 主 题 词:

东方市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通告


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时间和范围

(一)休渔海域。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二)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在休渔期间从事波纹巴非蛤专项捕捞且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类型渔船除外)。

(三)休渔时间。从2024年5月1日12时起至8月16日12 时止,共三个半月。

二、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休渔制度。严格执行船籍港停泊休渔管理规定。伏季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船籍港所在地渔港(锚地)停泊,禁止离港。因维修保养、避风或船检等特殊情况需在外港停泊休渔的,须取得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方能离港,否则按违反休渔规定处理。

伏季休渔期间租用休渔渔船出海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或其他相关活动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1〕212号)规定办理。

(二)严格钓具渔船管理。自愿实行休渔的钓具渔船,应提前向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

未参与自愿休渔的,应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三)严格管理休渔渔船网具。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四)严格执行作业变更审批管理规定。在休渔期间,禁止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作业类型核定为“刺网、钓具”“掩罩、钓具”等的兼业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携带钓具以外的其他网具出海作业。

(五)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渔业辅助船必须同步休渔,伏休期间禁止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六)严格执行休渔安全管理规定。休渔渔船进港停泊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南沙生产渔船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编队生产。

凡违法休渔规定的渔船,一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条款顶格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注:为了更好的日常监督,掌握渔船动态。八所中心渔港南港池一律不准休渔渔船停泊(钓具船和2024年4月20日前已申请坞修报备的渔船除外),违反规定将移交执法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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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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