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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帮扶政策“明白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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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帮扶政策“明白纸”
找准存在返贫风险农户是基础,政策帮扶是关键。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因户施策,有针对性地做好因灾、因病、因学、因疫情等风险隐患的源头预防和应对措施落实,不断拧紧防返贫风险口,确保不因帮扶不到位出现返贫。现将有关政策帮扶措施要点告知如下:
一、增收类
(一)产业帮扶(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
1.产业发展补助(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
(1)申请条件:申请对象为具备发展产业条件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等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
(2)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适当的种苗、化肥、农药等生产物资补助,支持其发展产业增加收入,补助标准为纳入监测对象后按照人均2000元予以一次性补助。
2.产业发展奖励(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
(1)申请条件:当年度家庭生产经营性纯收入达到一定条件的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和相对稳定脱贫户。
(2)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一次性奖励补助,鼓励其发展产业增加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当年达到 4000元(含)-8000元的每户奖励 1000元、8000元(含)-12000元的每户奖励 2000元、12000元(含)以上的每户奖励 3000元用于发展生产。
(二)就业帮扶(技能培训、外出务工奖补、以工代赈、经营主体就业等)
1.技能培训
补助对象及标准: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农村低收入家庭(脱贫监测户、相对稳定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培训期间线上培训按5元/学时/人、线下培训按5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伙食交通补助。
2.外出务工奖补
(1)申请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相对稳定脱贫户及农村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2)补助标准:对于连续外出务工 6个月以上的帮扶对象,给予每人每月 300元的务工奖补,灵活就业累计满3个月(每月至少 20天或月务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 200元的务工奖补。对于跨省外出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 8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对于省内县外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 2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
3.公益岗位帮扶
招聘对象:我市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且尚未就业的劳动力,年龄范围为16-60周岁,具备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每户安置1人上岗。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
(1)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户“零务工”家庭(是指有劳动能力但无人务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500元以下的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肢体3级或4级,身体状况能够适应岗位要求,现未就业的残疾人。
(3)家庭经济条件较困难,且需要在家赡养老人或是照顾子女无法外出务工的人员。
岗位范围:主要是村务协理、护路、管水、乡村环境卫生保洁、公共交通、社会治安协管、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公厕保洁员等岗位。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期为3年,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每月1000元/人执行,并给每个上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三)金融帮扶(小额信贷等)
补贴人员: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
补贴标准:以户为单位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抵押免担保。1年期(含)以下的贷款利率,按不超过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来计算;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按不超过5年期以上的贷款基础利率来计算,贷款利率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个别确有需求发展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单户可追加贷款至10万元,但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二、“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类
(一)住房安全保障(农村危房改造)
1.申请条件:唯一住房经鉴定确属为C级和D级危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包含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其他脱贫户)。
2.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分类补助。鼓励优先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D级危房选择修缮加固方式改造可按重建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1)分散供养特困户家庭D级危房拆除重建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4.6万元;
(2)建档立卡脱贫户、低保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5.5万元;
(3)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突发严重困难家庭D级危房拆除重建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3.5万元。
(4)C级危房修缮加固以实际发生工程费用进行补助,最高不能超过2万元。
3.建设标准:原则上1人户在30-40平方米,2人户在40-6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人均不高于25平方米。厨房和厕所建在房屋内的总建筑面积可适当提高,3人及以下农户增加6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增加9平方米,楼梯间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原则上,危改房控制在1层,普通装修。
(二)饮水安全保障(饮水安全保障等)
1.供水保障动态监测范围及要求
对未消除风险边缘易致贫户、未消除风险的突发严重困难户、未消除风险的脱贫不稳定户的供水保障现状开展排查,发现饮水安全问题立即整改,并建立台账,开展动态监测。
2.海南省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
(1)水量:每人每天60升以上。
(2)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城镇水厂管网延伸工程和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即日供水1000吨及以上或服务人口1万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单村单井供水工程),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农村供水水质宽限值的规定。分散式供水工程(包括单户单井),饮用水中无内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农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集中式供水的农户的水质是否合格,应以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为准。
(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问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
(4)供水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
(三)健康帮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如家庭医生签约、先诊疗后付费等))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大病保险
(1)资助参保标准:特困人员参保给予全额资助参保;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参保给予90%定额资助参保;除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及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外,其他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对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人员,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资助,不能重复享受。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市政府给予90%定额资助参保(市县特殊政策) (2)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 |||||||
类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备注 |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
住院 | 100元 | 90% | 300元 | 75% | 350元 | 65%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30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门慢特病 | 0元 | 90% | 300元 | 75% | 350元 | 65% | |
普通门诊 | 10元 | 70% | 50元 | 50% | 100元 | 30% |
注:“两病”专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400元,糖尿病600元,同患两病700元;其中一级报销60%,二级报销50%。
(3)大病保险继续执行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政策。
2.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一是重点救助对象: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二是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三是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2)救助方式与标准:①重点救助对象(一类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全额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0.2万元,住院(含门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予以全额救助、年度救助无限额;②重点救助对象(二类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给予8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0.2万元,住院(含门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1万元,按80%救助,合规个人负担费用>1万元,按85%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万元;③低收入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本省上年度公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045.7元)的部分按60%救助,超过本省上年度公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6091.4元)的部分按65%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④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本省上年度公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614.25元)的部分按50%救助, 超过本省上年度公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0659.95元)的部分按55%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
3.健康帮扶:家庭医生签约、随访。
(1)签约对象:脱贫户[稳定脱贫户、相对稳定脱贫户、脱贫监测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户、特困户100%签约。
签约方式:①家庭医生签约本按户签,签约本上人员数与帮扶手册人员数须一致;②家庭医生签约本须有乡村医生和帮扶对象签字按手印;③家庭医生签约本不能过期;④患病的四类人群张贴健康帮扶联系牌。
随访对象:患有30种专项救治大病人群、患有52种慢病人群、特殊患四种慢病(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精神病)的人群。
随访方式:①患有其它病种(除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精神病)的四类人群,乡村医生每年至少随访一次,并在工作记录册上记录。随访记录须有乡村医生和帮扶对象签字按手印;②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精神病的四类人群,乡村医生每季度至少随访一次,并在工作记录册上记录。随访记录须有乡村医生和帮扶对象签字按手印。
(四)学前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
1.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特惠性补助)
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相对稳定脱贫户家庭学生、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生活费。
注:学前教育阶段秋季入学时不满3周岁的学生,当学期不能享受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由学生家长向残联部门提出申请,残联部门负责发放残疾人教育扶持资金,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市教育局不再发放相关教育补助。
2.困难学生补助(普惠性补助)
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简称“三类幼儿”),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1300元。
注:非注册幼儿园、不足3周岁入园不能享受、不超过3年。
(五)义务教育保障(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特惠性补助)
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相对稳定脱贫户家庭学生、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小学阶段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生活费、400元学习生活费用品费,初中阶段(不含毕业后复读的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生活费、400元学习生活费用品费。
2.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补助(普惠性补助)
(1)具有义务教育阶段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含送教上门),可申请享受免学费、教科书费补助。
(2)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小学生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1250元。(不在学校寄宿、只是中午寄宿不能享受)。
(3)脱贫户学生、监测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优抚抚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中“脱贫户学生、监测户学生”又包括“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以上类型的,小学生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5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625元。
(4)具有义务教育阶段正式学籍,并有残疾证的学生,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1000元(没有残疾证、残疾证过期的不能享受)。
(5)教育扶贫(移民)寄宿学生,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200元(教育扶贫(移民)寄宿学生指的是:就读思源实验学校的江边乡、板桥镇中沙片区户籍的初中部寄宿学生,就读第二思源实验学校的天安乡、华侨经济区、公爱农场、红泉农场等 4个片区户籍的初中部寄宿学生。)
(6)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市政府提高标准资助项目。就读于第二思源实验学校、思源实验学校、东河中学、东河中心学校、江边中心学校、天安中心学校、公爱小学、大田中学、大田中心学校、广坝农场中心学校、红泉农场中心学校、华侨农场中心学校、中沙小学、公爱农场学校等 14所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资助标准:两所思源学校:享受特惠性资助学生补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未享受教育特惠性资助学生补助标准小学3000元/生/年,初中3750元/生/年。
东河中学等11所边远山区学校:小学2000元/生/年,初中2500元/生/年(已享受特惠性补助的不再享受此资助)
(六)其他教育帮扶(雨露计划、助学贷款、助学金等)
1.高中、中职教育阶段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特惠性补助)
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相对稳定脱贫户家庭学生、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高中阶段(不含毕业后复读的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生活费、1000元住宿费和教材费(已经免的不再发补助),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由残联部门发放残疾人教育扶持资金,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中职阶段每人每年补助3500元生活费(已享受“雨露计划”不列入,已享受市职业技术学校每人每年补助3500元生活费的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向残联部门提出申请,残联部门负责发放残疾人教育扶持资金,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市教育局不再发放相关教育补助。
2.高中教育阶段困难学生补助(普惠性补助、助学金)
(1)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补助: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2档,第二档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第一档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高三毕业复读生不能享受)。
(2)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可申请免学杂费(民办学校执行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超出部分可以另外收取。)
3.中职教育阶段困难学生补助(普惠性补助、助学金)
(1)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2000元(国家助学金)。
(2)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至三年级在校学生,可申请免学费。
(3)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免住宿费和教材费,可申请补助:住宿费每生每年600元,教材费每生每年400元,即每生每年共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每人每年可申请国家奖学金6000元(名额比较少,全省每年只有180人左右)。
(5)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每人每年可申请海南省优秀学生奖学金2000元(全省每年奖励1500人)。
(6)中职毕业升高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申请一次性补助每人5000元(中职毕业生获取高职毕业证书后再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每人5000元)。
4.服兵役阶段困难学生补助(普惠性补助、助学金)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其中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5.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东方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2)补助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6000元。
6.雨露计划(普惠性补助)
(1)申请条件: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对象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等。(已获得教育部门特惠性教育补贴的不再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
(2)补助标准: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按学期发放。(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后,雨露计划应持续到完成当前学段)。
三、兜底保障类
(一)综合保障(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补贴、防贫保险等)
1.低保人员认定及保障标准
(1)认定标准:下列家庭或个人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1)扣减刚性支出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规定的海南省户籍家庭;(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相关限定条件,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单身重度残疾人、三级和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重病患者;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三级和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重病患者。
(2)保障标准: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61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30元/月,并执行分档救助政策。
2.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标准
(1)认定条件: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三项条件的我省户籍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救助标准: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800元/月。
3.临时救助
(1)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住房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救助方式和标准:临时救助方式分为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家庭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4.残疾人补贴
(1)扶残助学工程
对不同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教育扶助机制。标准如下:
a.学前教育阶段残疾人学生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
b.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
c.根据《东方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的规定,残疾人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考取大专以上,一次性奖励5000元。
(2)残疾人康复项目
a.救助对象:具有东方市户籍或外省户籍持有东方市有效期居住证;持有二代残疾人证或具备诊断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有康复需求及康复服务适应指征的智力、肢体(含脑瘫)和孤独症儿童;0-6岁年龄标准:自报名申请之日起不满7周岁的三类残疾儿童。7-17岁年龄标准:自报名申请之日起年龄为17周岁以下的三类残疾儿童。
b.补助标准及要求:①0-6岁年龄补助标准:确保受助三类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平均平均每月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3小时。补助标准为3万元/人/年(含200元/每人康复效果评估费)。②7-17岁年龄补助标准: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自费接受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时间6个月(含)以上,平均每月不少于10天,每天不少于1.5小时,按实际训练月数每人每月给予补贴1000元,一年最高补贴10000元。
(3)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
a.扶持对象: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正在实施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和零售业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至59岁,女16至54岁)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属于参照《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农村低收入对象。优先安排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及列入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残疾人。
b.扶持发展生产补助标准为5000元/户,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扶持。
(4)“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
a.资助对象:①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②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属于按照《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琼民发〔2018〕2号)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对象。包括建档立卡脱贫户残疾人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就业年龄段无业重度残疾人;不包括纳入民政部门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的残疾人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残疾人。
b.资助标准:一级残疾人服务资助标准 250 元/人/月;二级残疾人服务资助标准200 元/人/月;对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服务资助标准 100 元/人/月。
(5)残疾人“两项补贴”
a.补贴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指对象为东方市户籍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东方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即被评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等级一级至四级的残疾人和本市户籍的建档立卡户对象中残疾等级一级至二级的残疾人。
b.补贴标准:①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80元/月/人发放。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两个标准发放,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80元/月/人,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20元/月/人。
(6)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a.资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
b.资助标准:每人每年260元。
c.申请时间:每年4月30日前申请的人员列入当年发放对象,5月1日以后申请的人员列入下一年度发放对象。
(7)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a.资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至二级残疾人。
b.资助标准:依据审核批准的实际改造内容发放补助资金。增加:户均不超过8500元,单户不超过户均的2倍。
(8)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a.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因就医、康复、教育、培训、就业等五个方面出行。
b.补贴标准:①乘车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之间市县际长途汽车、客运汽车、海南环岛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车票;②乘车本市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之间、村镇之间客运汽车、海南环岛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车票;③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因患急症、重症需紧急到医院抢救或转院就医就诊的,可报销当次120救护车或出租车车费。其他情形出行的出租车车票不属于本办法的报销范围;④10人以上(含10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因不便乘坐海南环岛高铁或客运汽车需集体租车出行的,可报销租车费用;⑤残疾儿童因手术、康复和重度(一、二级)肢体、视力、智力、精神残疾人出行乘车时须有陪护人员陪同的,可报销一名陪护人员当次的车票。
(9)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商业保险
a.资助对象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至二级残疾人。
b.资助标准: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核定赔付(上限标准10000元)。
(10)残疾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政府全额补助;三四级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助50%。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发放政策
(1)东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对象
①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②年满16周岁。
③非在校学生。
④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⑤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办理参保缴费需提供的材料
提供参保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3)政府代缴对象及代缴标准
①政府代缴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群体。
②代缴标准:每人每年200元。
(4)2023年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及政府补贴
2023年4月最低缴费标准200元,最高缴费标准9400元,参保人可在200-10500元之间,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一年内可多次缴费。
(5)东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对象
①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②年满60周岁。
③满足缴费年限(①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②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城乡居民;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
④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6)养老金发放标准
①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②2023年基础养老金为205.5元/月。
③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为:个人账户基金/139,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缴费补贴、征地养老补贴、补助及利息等构成,缴的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多。
(7)办理养老金发放需提供的材料
提供参保人的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
6.防贫保
代缴对象:监测帮扶对象、相对稳定脱贫户、稳定脱贫户
投保标准:监测帮扶对象、相对稳定脱贫户防贫保费9.8元/人,由政府全额代缴;稳定脱贫户自缴2元/人,其余政府代缴。
赔付标准:防贫综合保险理赔标准调整为“因病、因意外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如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防返贫监测范围线,则应先使用高于防返贫监测范围线的家庭纯收入支付其自担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保险机构赔付;如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或等于防返贫监测范围线,则其自担医疗费用由保险机构全额赔付,同时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防返贫监测线的部分予以补偿。防返贫监测范围线(即监测范围)具体标准根据我省有关文件确定”。我省 2022年度防返贫监测范围为7500元。
7.农房保
代缴对象:监测帮扶对象、相对稳定脱贫户
投保标准:监测帮扶对象、相对稳定脱贫户农房保费钢混结构7.5元/栋,最高赔付20000元;砖瓦结构11.25元/栋,最高赔付15000元,保费由政府全额代缴。
赔付标准:农房保费钢混结构最高赔付20000元;砖瓦结构最高赔付15000元。具体的赔付金额按房屋受损情况根据保险条例而定。
8.其他
生态补贴、库区移民补贴、耕地地利补贴等等普惠性政策补贴按相关政策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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